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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巴县人民检察院诉唐伟、阿克格布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9-2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四川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系统观 红豆杉保护 按份责任

【要 旨】

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检察机关认真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综合发挥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保护森林资源,在严厉打击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的同时,根据犯罪情节合理确定各行为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份额,有效实现公益诉讼诉求及目的。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虞荣红、阿克格布、唐伟等14人,多次在丹巴县内非法采伐树木116株。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116株树木为红豆杉(Taxaceae),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7月,虞荣红、阿克格布、唐伟组织阿克志布、周开林、唐累、刘代奎,在边耳乡独狼沟长岩窝处采伐红豆杉10株,并由虞荣红出售、分配利润。

2016年9月,阿克格布、唐伟组织唐累、周开林、阿克志布、周宗强,在长岩窝采伐红豆杉16株,并由阿克格布出售、分配利润。

2017年9月,虞荣红组织马金松、唐伟、阿克格布、蔡立,在革什扎镇马家老房子对面山上采伐红豆杉18株,并由虞荣红出售、分配利润。

2017年11月,虞荣红组织唐伟、阿克格布、余建军,在马家老房子对面山上砍伐红豆杉25株,另组织拥中泽郎、马金松在简历沟山上砍伐红豆杉6株,并由虞荣红出售、分配利润。

2017年12月,虞荣红组织马金松、拥中泽郎、余建军,在边耳乡青杠林桥对面山上采伐红豆杉4株,并由虞荣红出售、分配利润。

2018年1月,虞荣红组织唐伟、郎尔加,在革什扎镇瓦足村吉牛水电站0号洞山上采伐红豆杉7株,并由虞荣红出售、分配利润。

2018年2月,虞荣红组织余建军、唐伟、郎尔加,在边耳乡变电站山上采伐红豆杉27株,并由虞荣红出售、分配利润。

2018年8月,阿克格布、曲别罗宁在边耳乡磨子沟国有林区内砍伐红豆杉2株并出售;9月二人组织阿克刘布,在磨子沟水电站拦河坝下方采伐红豆杉1株并出售。

【调查和诉讼】

本案由丹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月18日,以犯罪嫌疑人阿克格布、曲别罗宁、张军廷、唐伟、拥中泽郎、马金松、周开林、余建军、阿克志布、唐累涉嫌非法采伐、运输、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移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26日,丹巴县人民检察院以阿克格布、曲别罗宁、虞荣红、唐伟、拥中泽郎、马金松、周开林、阿克刘布、余建军、阿克志布、唐累、郎尔加、蔡立、刘代奎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张军廷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

2019年6月20日,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在法定期限内无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随即,丹巴县人民检察院联系林业部门确定了红豆杉的价格,并与县林业和草原局商讨补种当地野生红豆杉的可能性,在得到该局专业技术员的肯定答复后,向县林草局发出了征求补植复绿意见的函,该局依法编制了《丹巴县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生态修复方案》。依据该方案,丹巴县人民检察院确定最终诉讼请求:补种红豆杉1160株,承担管护责任3年,补种树木存活率达80%。7月26日,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向丹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9月15日,丹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于同月30日宣判。2019年10月28日,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将归案较晚的周宗强起诉至法院,同年11月21日,法院在案发地革什扎镇瓦足村开庭审理周宗强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两次庭审中数百名群众和临近几个乡镇村干部及护林员到场旁听。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对旁听人员进行了法治教育并提出倡议: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守护家乡一山一水、一草一木,争当绿色使者、森林卫士,用实际行动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美丽家园。

法院判决唐伟、阿克格布等14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7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同时14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判决14人按县林草局制定的《丹巴县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生态修复方案》补种红豆杉1160株,若不履行需按份最高承担32501.6元、最低承担179.9元共69560元的费用,并暂缴丹巴县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支付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并管护1160株红豆杉。目前,除阿克格布的7465.6元红豆杉种植和管护费未缴纳外,其余13人均已缴纳。

【典型意义】

丹巴位于四川省西部、甘孜州东部,长江上游支流大渡河穿境而过。县域内生态资源丰富,属“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是不可多得的动植物基因库,是川滇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独特的气候、土壤环境,非常适宜野生红豆杉的生长。红豆杉是我国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是“植物大熊猫”。保护红豆杉、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义不容辞。

(一)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重。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多种检察职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严惩了违法犯罪行为,而且修复了受损生态,提高了办案质效,节约了司法资源,通过严厉打击和及时止损,形成警示效应,对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科学合理分配各自侵权责任,确定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份额,提出了其具体责任分担按照组织者承担60%责任,参与者共同承担40%责任的按份责任分担方式;并结合本案中有9名外地籍被告的实际情况,采取缴纳补植和管护费用的方式恢复植被。该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和当事人认可,促使行为人积极赔偿,使判决得以有效执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现场开庭与警示教育并重。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依法惩治犯罪,同时也要教育当地群众自觉参与其中,本案检察机关积极与审判机关沟通,深入案发地开庭审理,教育了当地人民群众知法守法,以点带面,促成全面治理的良好局面,形成“办理一案、带动一片、影响一面”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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