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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方鑫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及张智慧、陈永红等七人污染环境案

时间:2020-09-2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四川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诉讼  污染环境 引导侦查 推定非法处置

【要  旨】

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非法处置行为,依法、准确评价危险废物提供、运输、处置等多环节行为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突出源头打击,追缴违法所得,不让排污者从犯罪中获益。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成都方鑫冷轧薄板有限公司(简称方鑫公司)为降低成本,经公司副总经理邱虹铭与什邡市东川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东川公司)法人张智慧共谋并报经方鑫公司总经理汤明忠同意后,将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酸(危险废物种类为HW34废酸)以180元/吨的价格(正常市场价格为1800元/吨左右)交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张智慧处理。

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6日,张智慧安排公司驾驶员陈永红、干杰、押运员李红驾驶罐车前往方鑫公司装运废酸4450.20吨,先后运往邛崃市南河边潘福均洗石场、青白江区羊叉河、乐山市等地非法排放、处置。其中,陈永红帮助非法排放、处置废酸2694.20吨,李红帮助非法排放、处置废酸2237.81吨,干杰帮助非法排放、处置废酸1510.2吨,潘福均通过洗石场帮助非法排放至少350吨。

【诉讼过程】

本案由青白江区环保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9日立案侦查,于2018年1月16日对张智慧、汤明忠、邱虹铭、陈永红四人移送审查逮捕。青白江区检察院批捕张智慧等三人,因无羁押必要性不批捕邱虹铭。2018年3月21日,公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张智慧、汤明忠、邱虹铭、陈永红、李红、干杰、潘福均七人移送审查起诉。青白江区检察院于2018年9月13日将上述七人及追诉的方鑫公司起诉至青白江区法院。青白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方鑫公司和七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三百万,追缴违法所得七百余万;分别判处七名被告人六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至八万元不等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七十余万。

【指控与证明犯罪】

公安机关立案后,青白江区检察院积极介入引导侦查,持续强化沟通。提前介入时,青白江区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跨区域多次排放行为,建议调取天网锁定偷排废酸的运输罐车,根据行驶线路查明废酸来自方鑫公司,及时取样方鑫公司废酸储蓄罐、运输灌车内残留液体送检,与受污染青白江区羊叉河环保监测报告相印证;及时调取废酸过磅单、支付处置废酸费用票据等,查清涉案废酸4450.20吨。报捕后,因张智慧等人拒不交代其他废酸去向致侦查陷入僵局,建议向全省全部有废酸处置资质企业发函协查是否接受过涉案企业废酸,反向证实去向不明废酸系张智慧非法处置。退侦后,面对陈永红等三名帮助者涉案数量认定难题,建议调取驾驶员与张智慧之间报告运输废酸数量、支付运费等方面的短信、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提取驾驶员和洗石场经营者之间通话记录等证据,依据过磅单等客观证据,准确锁定提供帮助人员的涉案数量;针对只移送自然人犯罪问题,引导公安机关重点从方鑫公司、东川公司负责人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受益主体是否为单位等方向进行补充取证,证实方鑫公司构成单位犯罪,而东川公司不构成。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青白江区检察院重点围绕非法处置涉案废酸数量和单位犯罪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追缴三个焦点问题开展审查分析评判和指控工作:一是针对张智慧等人均拒不交代大部分废酸去向,辩护人辩称未查实去向部分不能计入污染环境废酸数量的情况,青白江区检察院分析认为虽然大部分废酸具体去向不明,但方鑫公司废酸运出过磅单和公司支付给张智慧的77万余元非法处置费凭证等证据,足以证实张智慧已安排人员将方鑫公司生产运行中产生的全部4450.20吨废酸从公司运出的事实;张智慧不仅因其没有处置废酸的能力导致对运出的废酸不可能自行合法处置,而且也无任何证据材料反映其已将废酸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处置,况且现查明其有安排人员将涉案部分废酸非法排放于青白江羊叉河河道内的具体犯罪事实,因此,对不交代而无法查清去向的废酸可以适用推定原则,一律认定为已被张智慧等人非法处置。二是针对公安机关没有移送方鑫公司的情况,青白江区检察院明确指出,本案中非法处置废酸是为方鑫公司减少成本谋取非法利益,并且经过单位负责全面工作的总经理汤明忠与主管环保和废酸处置业务的副总经理邱虹铭按职权做出决定并实施,体现的是单位意志,因此方鑫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应依法予以追诉。三是针对犯罪单位方鑫公司将废酸非法交给张智慧处置的费用仅占本应合法支出处置费用的十分之一,减少生产成本使公司从中非法受益700余万这一情况,青白江区检察院坚持“不让行为人从犯罪中受益”的办案理念和原则,将方鑫公司减少支出的700余万元废酸处置费认定为违法所得,诉请法院依法予以追缴。上述审查观点和诉求均被一审、二审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本案是高检院、公安部、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被告向南河、羊叉河等河流大量排放废酸,严重污染了长江上游水资源,社会影响大。青白江区检察院在办案中注重破解难题,强化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力度,着力提升办案质效。

(一)强化诉前引导,深挖彻查犯罪。危险废物非法排放行为多具有重复性实施、隐蔽性特点,此类案件的侦办因证据的缺少、办案时效的要求等,往往导致公安机关不自觉地仅关注引起案发的那一次非法排放行为。对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关注、侦查违法排污企业或个人危险废物的产污时间、产污量、合法处置方式和已合法处置情况等,避免打击非法排污犯罪“挂一漏万”。本案,青白江区检察院根据侦查初期收集到的涉案企业生产特性和危险废物产生、处置的历史情况证据等,敏锐发现企业长期非法排污可能性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取证方向,最终使本案由最初的涉案25.22吨到查实、追诉到4450.20吨。

(二)依法认定违法所得,杜绝非法获利。暴利是非法排污犯罪的动力源,也是铲除该类犯罪的切入点。为此,要坚持“不让行为人从犯罪中受益”的办案原则,认定排污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包括违法获利和因非法排污而减少支出的费用。委托单位非法委托处置危险废物而减少了支出,实际上属于变相、间接增加了收入,该收入系通过违法犯罪而获得,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故诉请法院予以追缴,体现从严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精神。而把通过违法犯罪获得的间接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在司法解释中已有体现,最高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三)科学认定非法处置行为,不给拒供者逃脱机会。排污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强,加之环境被污染后外在表象的短暂性,在涉案人员拒不供述情况下,往往无法查清所排全部危险废物的去向。因此,对到案的既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也无处置能力的涉案排污单位或个人,在无证据证实合法排污的情况下,可根据已查清的排污数量和涉案人员对涉案部分危险废物的非法处置行为,适用推定原则,对无法查清具体去向的危险废物部分,认定为已被非法处置,并计入污染环境犯罪数量。

(四)关注非法排污过程全环节,挤压排污犯罪滋生空间。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结构相对固定的危险废物非法处置产业链对社会危害极大。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具有查清、铲除犯罪网络的重要职责。注重对违法提供、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各个环节进行刑事打击,深挖犯罪源头,斩断犯罪链条,挤压、铲除此类犯罪滋生蔓延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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