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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乡镇食品小作坊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1-0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四川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药品安全 乡镇食品小作坊  乡村振兴战略

【要 旨】

检察机关认真践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在“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中,紧盯乡镇食品小作坊这个监管盲点,督促行政机关和乡镇政府理顺监管职责,织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切实守护好乡镇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减少乡村食源性安全隐患,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以来,王某在渠县土溪镇姜市街17号经营“某酒厂”,专门从事散装白酒生产、销售,年销售量20吨左右。该“酒厂”在生产、经营中,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备案证”、未制定进货查验记录、未公示食品安全承诺书,未制定并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防腐、防尘、防鼠等设施不完善,销售的白酒未标注名称、主要成分、保质期等信息,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3月初,渠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位于渠县土溪镇姜市街17号的某酒厂存在违法生产经营,于3月12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查验、调取相关书证、询问相关人员等调查手段,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土溪镇政府对该“酒厂”违法经营行为监管不到位,于3月23日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酒厂未取得小作坊备案登记证、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建议渠县土溪镇政府依法督促该酒厂进行整改;做好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信息统计与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并加强日常巡查。

检察建议发出后,两家单位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理顺职责,明确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土溪镇政府派员协助。镇政府牵头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压实日常巡查、指导责任。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4月22日对该“酒厂”未登记备案、未办理健康证、未公示食品安全承诺书的行为予以警告;对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处以罚款1000元;对未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以罚款8000元;对未标注产品名称、主要成分、保质期等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渠县土溪镇政府牵头落实辖区食品小作坊定期排查制度,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台账,落实一名副镇长主抓常态巡查,协助行政机关开展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同时,调整充实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成员,明确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及职责,搭建起覆盖全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于5月上旬在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整治乡镇食品小作坊”专项行动,紧盯白酒、豆制品、食用油等小作坊生产经营不规范现象,两级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2份,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联合集中整治,通过理顺职责、集中备案、组织培训、抽检公示、定向约谈等措施对36个乡镇136家食品小作坊进行整顿,初步形成覆盖全市范围的食品小作坊监管网络。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达州市检察机关积极主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以乡镇群众食品安全为着力点,通过“诉前检察建议+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理顺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治理乡镇小作坊生产经营不规范现象,将登记备案、公示公告、定期抽检、联合巡查、宣传指导等监管措施落实到位,打击乡村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破解了乡镇食品小作坊“行政部门管得了看不见、乡镇政府看得见管不了”的困局,切实保障乡镇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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