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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洪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9-2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四川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水产品 禁用渔具  社会治理  检察建议

【要  旨】

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联合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本省禁用渔具目录没有明确列明可视锚鱼设备为禁用渔具的情况下,建议公安机关从鉴定和行政机关认定两方面对作案工具的性质进行侦查取证,准确认定禁用渔具;刑事和公益协力,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着力公益保护和生态修复;抓早抓小,以点带面,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8日晚,被告人许洪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污水处理厂附近长江水域使用可视锚鱼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鲤鱼一条。当晚22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许洪,查获可视锚鱼设备一套、渔获物鲤鱼一条。经称重,鲤鱼重4.355千克。许洪所持可视锚鱼设备系网上购买,由黑色显示屏、黑色摄像头、连接线、鱼线、鱼竿、线盘、锚鱼钩等组成。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可视锚鱼设备作业原理与禁用的延绳滚钩耙刺相似,但捕鱼效率更高、危害更大,是禁止使用的渔具。

【调查和诉讼】

(一)诉讼过程

2020年2月18日20时45分,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泸州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污水处理厂附近长江水域锚鱼,民警接报后随即在高坝污水处理厂附近长江水域将正在锚鱼的许洪当场抓获。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龙马潭区检察院对许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8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月27日对许洪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开庭审理,当庭宣判判决:一、被告人许洪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二、扣押在案作案工具可视锚鱼设备一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三、被告人许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渔业资源损失5487.30元用于增殖放流、生态修复。

(二)检察工作

一是提前介入,准确认定新型禁用渔具。公安机关立案后,对许洪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可视锚鱼器”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禁用工具”产生疑惑,遂及时联系龙马潭区检察院提前介入。龙马潭区检察院随即指派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联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人员经查验现场扣押物证、阅卷、征询龙马潭区农业农村局意见后,提出意见认为:该案所涉“可视锚鱼器”对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的危害程度等同于传统“耙刺类滚钩”禁用渔具。但鉴于案发时,本省禁用渔具目录没有明确列明该禁用渔具,也无省级以上已生效规范文件规定其为禁用渔具,因此建议侦查机关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可视锚鱼器”进行鉴定,同时商请省农业农村厅对该作案工具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禁用捕捞工具进行认定。最终,侦查机关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后,鉴定意见明确“...(涉案可视锚鱼器)其作业原理与《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脱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中列出的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相似,但捕鱼效率更高、危害更大,是禁止使用的渔具。”同时,省农业农村厅也明确回复“可视功能的锚鱼器设备、单线多钩类锚鱼竿等为禁用渔具。”

二是构架刑事、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中,龙马潭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采取同步介入、同步研判、一体审查的“两同一体”办案机制,收到较好监督质效。凡是犯罪行为对公益造成损害,可能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实施监督的案件,均采取由刑事、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侦查,及时引导、建议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和其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的客观、量化证据,为以后可能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打下坚实基础;在案件即将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刑事、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根据侦查所获两方面证据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研判,各自对定罪量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证据进行综合评估,查漏补缺;经综合研判全案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后,随即确定专门办案人员或办案组负责全案审查起诉工作,监督质效明显,同时办案队伍专业化程度明显提升。

三是以点带面促进社会治理。龙马潭区检察院在办理许洪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时,发现“可视锚鱼”设备对渔业资源危害极大,但当前社会公众对其危害性认知不足,致该类设备仍在市场上或网络上正常销售,该院遂就新型渔具销售监管和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问题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从源头上进一步促进了长江上游特有、珍稀渔业资源保护的社会治理。

【典型意义】

该案是四川省首例利用新型渔具可视锚鱼器非法捕捞被提起公诉案,也是国务院部署长江流域全面禁捕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首例挂牌督办的因在长江干流利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寻求智力支持,破解争议难题。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严重危害生态环境资源类新型案件时,针对使用可视锚鱼器这一新型工具是否对鱼类生存构成危害,是否属于禁用渔具等争议难题,主动与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专业鉴定机构衔接,及时研究打击新型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和提起相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寻找破解方法,建议公安机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统一了可视锚鱼器为禁用渔具的认识。

(二)运用“两同一体”机制,刑事与公益办案同步推进。该案办理中,龙马潭区检察院启动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同步介入、同步研判、一体审查办案机制,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涉嫌犯罪的证据和造成环境资源损害的证据,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发出检察建议,促进综合治理。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对新型渔具可视锚鱼器销售监管和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等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契和了长江十年禁鱼的要求,从源头上促进了长江上游特有、珍稀渔业资源保护的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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