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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二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

时间:2020-06-2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甘肃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保护  赔偿损失 公开赔礼道歉

【要旨】

针对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积极追偿,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初至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等二人擅自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水自然保护站33林班227小班,采取布设扣子和夹闹的方法,非法猎杀马麝6只。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麝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只马麝价值共计18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祁连山林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理被告人杨某某等二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某等二人的行为涉嫌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侵害国家利益,遂将该线索移送该院第二检察部审查。2019年7月11日第二检察部立案审查并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承办检察官对物证、书证、鉴定意见、DNA鉴定、现场勘验等证据进行审查,并及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猎杀的野生动物属性及价值进行鉴定。在提起诉讼前,检察机关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同时向保护区主管部门发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告知函。公告期满,因没有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祁连山林区检察院遂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二被告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8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该案系祁连山保护区首例重特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先后被今日头条、人民网、新华网等媒体报道。检察机关在履行刑事公诉职能的同时,在没有相关公益组织和主管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侵权人的民事侵权责任,不仅有力震慑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还进一步唤醒和提高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让更多的人知道非法猎杀或者买卖野生动物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实现了起诉一件、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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