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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杜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1-0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四川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资源保护   非法捕捞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生态修复

【要 旨】

非法电鱼不仅直接造成大量鱼群死亡,还导致幸存鱼类畸形生长,影响其繁衍生息,是一种灭绝性的捕捞方式,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非法捕捞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督促其开展生态修复,不仅有力惩治了犯罪,更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的双重效果。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杜某某、何某某、周某某将电瓶、逆变器、电线、渔网组装成电鱼工具,到通江县诺水河镇梓潼庙村临江河段内采用电击方式进行捕鱼作业。当日18时许,被通江县公安局诺水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扣押渔获物163尾。通江县诺水河镇梓潼庙村临江河段属小通江河,该水域位于四川省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长期性禁捕区。

【诉讼过程】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杜某某、何某某、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12月17日,决定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2019年12月18日,通江县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经通江县水产学会评估,杜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电鱼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为3325元。

2020年3月19日,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杜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按照通江县水产学会损失评估报告向四川省诺水河自然保护区临江河段投放价值3325元的黄辣丁鱼苗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并在市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0年4月23日,该案在通江县人民法院诺水河法庭公开审理。经审理,通江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人民法院、县农业农村局,在四川省诺水河自然保护区临江河段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共计投放鱼苗5万余尾。在检察官和当地群众的监督和见证下,杜某某、何某某、周某某在诺水河自然保护区增殖放流活动现场,通过巴中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一)履行检察职责服务自然保护区建设。四川省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嘉陵江流域渠江水系,有着丰富的珍稀鱼类资源,是长江上游生态资源保护的重要阵地,同时也是长期性禁捕区域。我国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目的是保护珍贵的、稀有的动物资源,以及保护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自然环境的生态系统。通江县检察院立足服务自然保护区建设,对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责任担当。

(二)落实禁捕政策,保护水生动物资源。为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实行10年禁捕期。本案案发地属于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长期禁捕水域,其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高于其他禁捕区域。非法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捞方式,不仅直接大面积杀伤鱼类,还会殃及其他水生生物,间接影响包括鱼类在内的同一水域水生生物的繁衍,对渔业资源和环境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行为的司法政策。

(三)案发地普法,推动社会治理。在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在案发地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现场以案释法,既有效修复了生态,又达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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