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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废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1-0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四川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岸线生态保护 大气污染治理

【要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发展战略,宜宾市检察机关结合宜宾市作为长江首城的区位优势,紧盯沿江工业园区和重污染企业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全力做好长江岸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江安某公司位于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紧邻长江之滨。该公司主营纺织类竹浆泊,于2016年9月投产运营,年产规模9.5万吨。2019年4月12日,经江安县环境监测站派员检测,该公司无组织废气1#、2#、3#、4#点位硫化氢浓度分别为0.125mg/m3、0.122mg/m3、0.183mg/m3、0.247mg/m3,均不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别超标1.08、1.03、2.05、3.12倍。

【调查和督促履职】

江安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气四处飘散,致使县城及周边区域空气污染严重,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江安县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主动联系江安县生态环境局,要求其运用技术手段查明空气污染原因,江安县环境监测站检测后,查明了污染源,并固定了该公司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证据。为进一步解决该污染对周边群众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检察机关对该案立即启动诉前监督程序。

江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实地查看生产现场,并调取县生态环境局及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相关执法检查记录和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上述监管单位虽然多次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工业废气违法行为,但只是口头或下发通知要求整改,在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下,未采取切实有效监管措施制止,造成了该公司污染大气行为长期存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6月11日,针对江安某公司长期污染破坏长江岸线生态环境行为,江安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相关单位责令江安某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工业废气,对其超标排放工业废气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加大对该公司日常巡查和重点监测检查力度,督促其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切实防止再次发生超标排放工业废气、污染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长江岸线生态环境安全。

接到检察建议后,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协同宜宾市江安生态环境局对江安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宜宾市江安县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28日向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80万元。为确保该公司大气污染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江安县人民检察院加强该案后期跟进监督,多次到现场察看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整改落实情况,并与县环保局和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沟通协调,督促江安某公司积极整改。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该企业决定从今年7月至12月期间投入约8000万元进行技术改造,其中专项环保设施、设备进行增添、改造资金达2000万元,以确保达标排放。目前相关设施已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检察建议取得了良好成效,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宜宾市坐落于长江上游,素有“长江首城”之称,其辖区内翠屏区、南溪区和江安县地处长江沿岸,属长江珍稀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而江安县某工业园区是省级开发区,以化工、竹木制品、食品为主导产业,入驻园区工业企业众多并沿江而建,工业生产废气如不能达标排放,极易造成周边大气污染,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和长江珍稀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且对构筑长江经济带生态大保护格局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案中,江安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思想,及时针对江安某公司大气超标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督促企业下决心投入资金进行整改,使得持续多年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通过案件办理,进一步深化了园区企业对“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认识,为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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