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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邓某某等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1-0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四川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保护区  生物多样性保护   公开听证

【要 旨】

检察机关切实落实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积极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多样性。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现场释法说理,以“看得见”的方式确保程序公正,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对十年禁渔政策的认识,保护长江上游流域生态系统平衡。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7日8时至15时,邓某某、徐某某、秦某三人以划船、撒网的方式,在泸州市江阳区华阳中坝长江水域捕捞野生河鱼(该水域属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渔区)。次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邓某某处查获河鱼五尾及其他渔获物。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五尾河鱼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达氏鲟,属《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极危类。鉴定后,公安机关将五尾达氏鲟放生。

【调查和听证】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3日提起公诉,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6月2日判决邓某某等三人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缓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两千元至六千元不等。因三人在全年禁捕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捕捞达氏鲟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保护区内水生生物特别是珍贵濒危水生生物安全,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于6月19日将线索报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调查后查明,邓某某等三人明知捕捞区域是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仍然实施捕捞行为,应当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但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7日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共5人担任听证员,市农业农村局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参加听证,长航公安泸州分局与案发地村民代表旁听,用公开听证的方式,共建共治共享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格局。听证会上,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当事人邓某某三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愿意通过投放达氏鲟鱼苗以修复受损资源,并愿担任义务巡河员、宣传员,农业农村局渔业专家阐述了非法捕捞达氏鲟对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影响,并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十年禁渔政策进行现场普法宣传;听证员经提问和独立评议后达成一致意见,一是同意邓某某三人以投放鱼苗的方式修复生态。二是肯定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公开听证的做法,并希望通过此案以案释法,加大对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意识。

邓某某三人在市农业农村局协助下购买20尾长约20厘米的达氏鲟鱼苗,并于2020年11月27日放入长江。

【典型意义】

达氏鲟是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有“水中大熊猫”“水中活化石”之称。邓某某三人在禁渔区非法捕捞达氏鲟的行为对达氏鲟物种的生存繁衍造成了一定影响,但三人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真诚悔罪,以增补同类鱼苗及义务巡河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检察机关通过在案发地公开听证,现场以案释法的方式,提升沿江居民法治意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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