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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中国等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9-2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四川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十年禁渔 生物多样性保护 公开听证 

【要 旨】

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丰富,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职能,认真落实“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积极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的多样性。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以“看得见”的方式确保程序公正,提升办案质效,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提高群众满意度,结合现场释法说理,进一步提高群众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意识,维护长江上游流域生态系统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7日8时许,邓中国携带4副渔网、1个塑料桶,与其徒弟秦川在泸州市江阳区华阳中坝长江水域捕鱼。二人以秦川划船、邓中国撒网的方式进行捕捞。当日下午,徐治杨下班后携带4副渔网至中坝与邓中国汇合,以邓中国划船,徐治杨撒网的方式再次在长江水域进行捕捞。

因邓中国在微信中发布捕鱼过程及所捕渔获物的视频,被群众举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邓中国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阳光路69号“邓氏老面馒头铺”门市地下室内,查获渔获物及渔网等工具若干。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人捕捞的渔获物中有五尾河鱼为“达氏鲟”,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极危类。经公安机关称量,五尾“达氏鲟”重0.565千克,后由公安机关放生。邓中国等三人在禁渔区使用渔网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达氏鲟的生长、发育以及存活造成不利影响,破坏了长江流域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听证】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2月10日,以邓中国、徐治杨、秦川三人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23日,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向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2日,法院以邓中国、徐治杨、秦川三人触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邓中国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徐治杨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秦川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邓中国、徐治杨、秦川三人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于2020年6月19日,将线索报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邓中国、徐治杨、秦川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立案。

2020年8月7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就邓中国等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会、人民监督员共5人担任听证员,市农业农村局作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参加听证会,长航公安泸州分局与案发地村民代表旁听。

听证会上,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当事人邓中国、徐治杨、秦川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自愿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市农业农村局渔业专家阐述了当事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并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有关常识及长江“十年禁渔”相关政策进行普法宣传,听证员分别对当事人和行政机关进行了提问。

听证员经独立评议,就当事人认错悔罪态度和行政机关提供的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第一,当事人认罪态度诚恳,同意当事人以投放鱼苗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第二,赞同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公开听证,希望通过以案释法,加大此类案件宣传力度,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第三,希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提高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邓中国三人承诺将及时购买或缴纳购买鱼苗的费用,并积极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做好集中增殖放流工作,主动承担补偿义务。目前,邓中国等三人已购买20尾长约20厘米的达氏鲟鱼苗交与市农业农村局。

【典型意义】

该案是泸州市检察机关举行的首例公开听证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对多样性工作方式的一次有益尝试,是泸州市检察院、宜宾市检察院、长航公安分局会签《关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办法》后,泸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及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案件,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的保护有重要意义。

(一)强化内联外合,凝聚监督合力。长航公安泸州分局将非法猎捕罪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龙马潭区院在泸州市院指导下成立由公益诉讼部门资深检察官带领的办案专班,对该案实行提前介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公益诉讼等全流程一体化办理,全面有效固定公益损害证据,并将案件线索、证据等及时移送市院。泸州市院由分管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成立公益诉讼办案组,通过查阅全国相关案例、走访案发地街道办事处、与相关行政部门座谈等确定该案以听证的方式协商解决,既深化检务公开,保障司法程序公正,又以非诉手段实现生态修复与补偿,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运用公开听证,加强法治教育。针对未造成严重影响、当事人主动要求修复的案件,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案发地村民代表到场参与听证,以听证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通过协商解决生态修复问题,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听证会选择在案发地召开,附近村民代表全程参与听证,检察机关以案释法,通过案情介绍和论证、代表委员意见、当事人陈述等,借助听证形式的正式性和严肃性,更加广泛深入地进行普法教育。3名当事人当场陈述自愿以从该案吸取的教训和相关法律知识,向身边的朋友、村民开展普法宣传,违法行为者成为普法宣传者,通过现身说法帮助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

(三)借助“外脑”智慧,积累办案经验。该案在办理中充分借助到场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外脑”智慧,就个案延伸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论证,如本案就围绕可视锚鱼和一人一杆一钩娱乐性垂钓等行为进行了分析探讨,达成了以下共识:可视锚鱼捕捞方式虽然未在法律法规列举的非法捕捞方式之内,但因其作业原理与禁用的延绳滚钩耙刺相似,而且捕鱼效率更高、危害更大,应予以禁止;对一人一杆一钩的娱乐性垂钓,因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应以劝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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