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益诉讼案例库 > 典型案例 > 其他典型案例 > 四川 > 文章 当前位置: 四川 > 文章

青川县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放牧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9-2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四川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大熊猫国家公园  自然保护区  野生动物保护

【要 旨】

针对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熊猫国家公园秦岭片区北段内违规放牧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切实保护大熊猫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安全。

【基本案情】

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森林和野生动物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与大熊猫国家公园部分重合。青川县人民检察院在与相关单位的调研座谈中发现,2015年以来,青溪镇落衣沟村4组盛全肉羊养殖场、5组韩兴云长期在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大熊猫国家公园秦岭片区北段)内违规放牧,破坏了大熊猫、扭角羚、小麂、毛冠鹿等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唐家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处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先后两次向青川县林业局书面报告,但未获依法处理。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调查,盛全肉羊养殖场、韩兴云在自然保护区内放牧,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以及《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青川县林业局对以森林和野生动物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具有监管职责,其作为主管部门未对上述情况依法进行处理,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2020年5月27日,青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青川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并多次组织县农业局、县林业局、青溪镇人民政府、唐家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进行磋商,最终确定由县林业局向两养殖户下达书面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两养殖户停止在保护区内放牧。

【典型意义】

(一)充分彰显大熊猫国家公园在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中的重要性。建设大熊猫国家公园,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抓手,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重要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传承的具体实践。大熊猫是我国特有物种,已在地球上生存了至少800万年,被誉为“活化石”和“中国国宝”,建立大熊猫国家公园,其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大熊猫及其伞护的生物多样性和典型生态脆弱区整体保护,打造国家重要生态屏障。本案案发地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内,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责令整改违法放牧行为,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二)充分体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必要性。行政相对人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放牧,不仅对森林资源造成破坏,也对大熊猫、扭角羚、小麂、毛冠鹿等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构成威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作为管理部门发现问题但没有行政执法权,只能借助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但行政机关的不予配合、怠于履职,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的代表人,理应有所担当。青川县检察院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该案的成功办理是体现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价值的具体事例。

(三)充分展示检察公益诉讼“双赢多赢共赢”办案理念的实效性。在案件办理中,青川县检察院主动作为,加强监督,多次与行政机关磋商,听取行政机关意见,最终由青川县林业局依法进行处理,其他部门予以配合。针对地域特点和乡镇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该院向有关部门提出环境保护方案意见,促成县级党委政府三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形成由保护区管理处与地方政府给予补偿22万余元,共同推进养殖户退出畜禽养殖的保护新模式。同时引导原住居民利用现有优质生态资源发展中蜂养殖,提供生态护林员等公益性岗位有偿参与园区管理,在保证野生动物栖息地原生态的前提下,使群众生活质量不降反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上一篇: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废气行政公益诉讼案

下一篇: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诉邓井关街道办事处不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湘ICP备17007639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