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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检察院监督环保部门纠错,挽回国家财产损失300余万元诉前检察建议案

时间:2019-05-0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四川检察 - 小 + 大

【案件背景】

2016年11月底,资阳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场督察组工作中发现四川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地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该局经调查后认定,涉案项目为“置地城五期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总投资约为7500万元,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对三地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监督情况】

2017年6月,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资阳市环境保护局上述行政处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情形,遂以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可能损害国家利益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被处罚建设工程实为三地公司开发的“置地城﹒天悦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05048.56平方米,总投资额3.2亿元。资阳市环境保护局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对三地公司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而非《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资阳市环境保护局对三地公司的处罚金额不当,致使国有财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后,依法向资阳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多次与资阳市环境保护局联系沟通协调,督促其依法履职,撤销上述错误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资阳市环境保护局按照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对该案重新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2018年3月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三地公司处以罚款320万元。5月,三地公司缴纳了该罚款。至此,案件取得圆满成功,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1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为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此类行政处罚“以小罚大”公益诉讼案件保护国有财产提供了参考样板,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极大鼓舞了公益诉讼检察人员多办案、办好案的信心和士气。该案的成功办理,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也突出彰显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的价值,为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树立了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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