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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诉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神坝镇人民政府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未依法履职案

时间:2020-01-0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四川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土地资源保护 整改到位撤回起诉

【要旨】

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要树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若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得以维护,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基本案情】

2017年,南部县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要求,部署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县禁养区范围内230户养殖场进行取缔。南部县神坝镇方山村2组冯某某所属养殖场在整治过程中仅拆除了部分建筑物,拆除后的农用地未复垦复绿。神坝镇人民政府在该养殖场未整治达标的情况下通过验收,并全额拨付奖补资金31.78万元(包含冯某某虚报冒领资金2.48万元)。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神坝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冯某某所属养殖场应拆除的部分建筑物依然存在,已拆除区域农用地仍未复垦复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神坝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有财产流失,且农用地长期被非法占用,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2月22日、3月7日,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部县神坝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督促冯某某所属养殖场拆除复垦,达到复耕条件。

2019年3月20日,神坝镇人民政府书面回复称复垦难度大,能复垦部分已经复垦。2019年4月29日,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回复冯某某养殖场已复垦。

2019年5月24日,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在回访调查时发现,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神坝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冯某某所属养殖场应拆除建筑物进行拆除,仅督促冯某某在原养殖场已拆除区域的裸土上栽种玉米,且冯某某在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擅自硬化建筑周边250平方米农用土地,两单位未及时有效的进行监管,致使土地资源进一步被破坏,公益侵害情节加重。

【诉讼和执行】

2019年7月8日,南部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神坝镇人民政府未充分、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依法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未依法履行职责行为违法,判令继续依法履行职责。

2019年8月6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南部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神坝镇相关人员均参与此次庭审。庭审中,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出示了五组证据,分别从被告主体资格、违法事实、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两行政机关针对其未全面充分依法履职的违法事实,进行了深刻反省并表明在检察机关起诉后已积极进行整改,当庭出示了原养殖场建筑物、硬化部分土地拆除复垦以及收回2.48万元冒领资金的证据材料,请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后于2019年9月23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19年9月24日,南部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意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纠错、依法行政,解决侵害公益的突出问题。本案中,行政机关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深刻认识到自身失职行为,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止损。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的情况下撤回起诉,突显了公益诉讼的实质之意,是践行检察机关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的生动实践,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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