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益诉讼案例库 > 典型案例 > 其他典型案例 > 四川 > 文章 当前位置: 四川 > 文章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诉曾杰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9-2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四川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环境生态修复

【要  旨】

在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是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发挥诉前主导作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全面审查证据后对曾杰等人准确定罪,精准起诉。对因非法采砂破坏环境和资源而造成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对办案中发现的工程施工中的监管漏洞和问题及时向监管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促进长江保护行政执法和监管力度。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宜宾市添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宝公司”)从宜宾市清源水务公司(以下简称“清源公司”)承包了该市南溪区涪溪口罗龙工业集中区自来水厂工程。随后添宝公司负责人周某某将该工程的取水工程分包给被告人曾杰施工,并多次对曾杰强调取水作业所产生的砂石只能回填,严禁对外销售。后曾杰租用名为“鑫材777”轮船实施该工程,任命被告人李强为船长并负责船上日常管理及组织人员上船施工作业。

2017年10月,曾杰不顾海事部门、清源公司和添宝公司关于砂石只能回填、严禁销售的要求,在工程未开工且未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徐基文前来购买砂石。

2017年11月27日开工至12月13日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曾杰将取水工程中挖采产生的砂石30000余吨,非法贩卖给被告人徐基文、徐基贵,收取砂石款58万余元。徐基文、徐基贵在明知长江河道全面禁采砂石且未见到曾杰提供的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购买的30000余吨砂石卖给A砂石厂,销售金额达90余万元。李强明知曾杰在未办理齐全手续就将砂石对外出售的情况下,帮助曾杰组织工人将“鑫材777”轮船挖采的砂石转至前来购买接运的船舶上。另查实,李强在征得曾杰同意后,于同年12月10日将“鑫材777”轮船上的2900余吨砂石卖给王某平,收取砂石款6.09万元;曾杰还向王某平出售砂石3670吨,收取砂石款6.606万元。

2017年12月13日,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明确告知李强等人在涪溪口长江河道内挖采砂石并贩卖的行为系非法采砂行为。2018年1月,曾杰又将挖采的10000余吨砂石非法出售给徐基文、徐基贵,收取砂石款20余万元;徐基文、徐基贵又将该批砂石卖至川安砂石厂,销售金额29万余元。

【调查和诉讼】

(一)诉讼过程

2017年12月13日,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宜宾海事局联合执法人员在对锚泊于宜宾市南溪区涪溪口长江水域的“鑫材777”采砂轮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船涉嫌非法采矿。2018年1月4日,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2日以犯罪嫌疑人曾杰、李强、徐基文、徐基贵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审查起诉。南溪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以非法采矿罪对曾杰、李强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徐基文、徐基贵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杰、李强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和三万元,二被告人共同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14100元,专款用于本案河道环境的修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决被告人徐基文、徐基贵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检察工作

案发后,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认为本案关键要查明曾杰、李强等人主观是否明知长江河道施工中采砂的相关文件要求、是否明知施工中采挖的砂石不能销售贩卖,收集曾杰、李强联系买家、采挖、销售砂石的证据,从而查明曾杰等人是“合法”挖采砂石还是借合法工程之名行非法采砂之实,是否涉嫌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针对曾杰辩解自己和承揽合法工程不构成犯罪,徐基文、徐基贵兄弟否认购买的砂石来源不合法,辩称做正当生意的情况,进行证据梳理和补强。结合工程立项批复文件、海事部门颁发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水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鑫材777”挖石船作业说明、取水工程水下施工土石方案和报告,证实了取水工程是经政府依法批准立项,但作业疏浚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处置应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主管部门南溪区水务局明确要求挖掘中所产生的砂石用于工程建设回填使用并禁止销售,土石报告(方案)明确了挖采产生的砂石用于回填且不会产生弃土(石),从而证实了曾杰主观上明知挖采的砂石不能贩卖销售,只能用于工程原址回填处置;询问了多名从事砂石经营的人员,证实徐基文、徐基贵兄弟作为多年从事砂石经营的人员应当知道长江河道(四川宜宾段)严禁采砂贩卖。同时,鉴于徐基文、徐基贵与曾杰、李强对于采挖砂石无共谋,只是知道曾杰采挖的砂石系违法所得而向其购买的情况,认为侦查机关将买家徐基文、徐基贵与曾杰、李强一起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审查起诉,存在定性不准问题,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月9日,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杰、李强犯非法采矿罪,徐基文、徐基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溪区人民检察院针对非法采矿破坏长江河道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委托当地水务局组织专家对涉案河道生态环境破坏情况进行评估,对修复河道环境所需费用出具评估意见,并对曾杰、李强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曾杰、李强承担修复河道、恢复原状的责任,践行了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

针对审查起诉期间发现的工程施工存在的监管漏洞和问题,南溪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监管单位南溪区水务局发出了书面检察建议,就机制建设、常态化巡查、法治宣传、河道修复等提出了建议。翌日,南溪区水务局就予以书面回复,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建强执法队伍、强推水行政执法、强化普法宣传等措施,切实加强对长江流域(宜宾南溪段)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

【典型意义】

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是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最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之一。一些长江沿岸企业和个人为了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非法贩卖工程中挖采的砂石来获利。本案涉案人员以“合法工程”作掩护,逃避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将工程中采挖的砂石贩卖牟利,到案后坚称自己是合法施工、合法生意。鉴于此,检察机关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依法履责。

(一)引导侦查中强化精准认定。引导公安机关去伪存真,查实曾杰及其雇工李强利用合法承包惠民取水工程之名,行非法采砂售卖牟利之实,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采矿犯罪事实,并进而查实徐基文、徐基贵明知曾杰、李强的砂石系犯罪所得,仍购买、销售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

(二)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重。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曾杰、李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对办案期间发现的工程施工领域的监管漏洞,及时向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三)监督实效及警示教育意义凸显。该案办理后,长期从事长江河道作业的公司、单位对于施工中开采的砂石处理更为谨慎,有的主动联系水务等部门确认砂石处理的规范性,对长江河道生态保护的意识显著增强;长航、水务等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开采、转运等环节的全程监管措施进一步落实,当地政府对长江沿线的排污口整治、长江岸线私挖乱采治理力度明显提升。

上一篇: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诉鑫慧矿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曹凯、杨天平污染环境案

下一篇:武胜县人民检察院诉彭期万、田昌元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湘ICP备17007639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