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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盐损害公益,护苍生提起诉讼——乌鲁木齐市检察院提起全疆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8-11-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新疆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2017年4月1日起,伊宁县两名无业人员肖某、苏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赛马场路西一巷112号民房内租房,从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据公安机关调查,肖某、苏某共分两次购进12吨工业盐,经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疆)检验,送检样品所检项目中碘不符合NY/T1040-2012标准的规定,未检出碘,为不合格产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务局乌鲁木齐盐务分局致天山区公安分局《涉盐违法案件移送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肖某、苏某假冒盐6.9吨,尚有5.1吨假冒碘盐流入市场,对公民的健康安全存在威胁,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情况:乌鲁木齐市检察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审查,同年4月19日在《检察日报》上刊登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十日公告期届满无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提出支持起诉要求。本案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后,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28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消除危险,收回由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伪劣食盐并依法处置,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18年6月2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当庭承认其实施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表达了悔过和歉意,承诺以三倍于自己销售的价格收回已售出的假冒伪劣加碘食盐。法院当庭宣判,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刊登公告收回已售出的假冒碘盐并依法处置,消除安全隐患;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在乌鲁木齐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的放心,确保“舌尖上的安全”。碘缺乏严重危害人类健康,会对身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新疆土壤和水系的含碘量极少,是全国“碘缺乏症”较严重的地区,食用碘盐是国家推行的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公共卫生措施,自治区食用盐加碘,以防控碘缺乏病。本案中流入市场的假冒碘盐未及时收回,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食品安全隐患,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收回其已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同时要求被告向社会大众公开赔礼道歉,对其他社会主体有一定的警示意义。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庭审后,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盐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反响强烈,纷纷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表示支持和赞许,认为通过司法保障民生,使人民的幸福感、安全感更强、更有保障,希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方面法律监督职能,做好公共利益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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