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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辖区学校、幼儿园食堂等使用甲醇醇基燃料存在安全隐患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4-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宁夏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校园安全 危险化学品

【要旨】

甲醇醇基燃料属于易燃危险化学品,使用不当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特别是学校、幼儿园食堂及多家餐厅使用甲醇醇基燃料过程中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加强行业监管,推动相关立法,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标准及安全防范措施,规范甲醇醇基燃料的使用和管理,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石嘴山市英华中学、平罗县回民高级中学等多所学校食堂及多家餐厅在使用甲醇醇基燃料过程中,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存在罐体未做防泄漏措施、燃料管道未设置明显标志、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使用甲醇醇基燃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定等安全隐患。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应急管理局、教育体育局负有辖区内安全生产和校园安全的监管职责,但对上述违法情形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随时处于被损害的危险当中。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调查取证 2019年7月,平罗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平罗县回民高级中学、第四中学等多所学校食堂在使用甲醇醇基燃料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平罗县检察院将上述线索上报石嘴山市检察院,在市检察院统一部署指导下,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对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进行了逐一排查,发现石嘴山市英华中学、平罗县回民高级中学、第四中学、惠农区春苗幼儿园等146家学校、幼儿园、乡镇政府及餐饮单位在使用甲醇醇基燃料时,普遍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将燃料储存罐安装在食堂、厨房或教学楼屋顶;未做防泄漏事故围堰;储存甲醇醇基燃料的罐体没有防晒、防火设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未设置灭火设备;连接炉具和燃料罐的管道均采用PVC材质,未对管道采取防护措施或未设置明显标志,且均未建立使用甲醇醇基燃料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同时,销售甲醇醇基燃料的公司,对各自的供货商负责灌装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次数与供货次数一致,导致燃料用量较少的单位长期得不到安全检查。

考虑到甲醇醇基燃料燃点极低,危险性极大,一旦泄露或者达到温度后即会爆炸,将会引发重大校园安全事故,石嘴山市检察院立即与市应急管理局取得联系,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全市各相关行政机关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食堂使用甲醇醇基燃料的摸排工作。同时,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涉案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食堂正在使用中的甲醇醇基燃料闪点(闭口)均低于20℃,属于危险化学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诉前程序  2019年8月,平罗县检察院、大武口区检察院、惠农区检察院分别向同级应急管理局、教育体育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上述行政机关督促辖区内使用甲醇醇基燃料的单位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储存、使用甲醇醇基燃料,并做好防晒、防火、防泄漏等安全措施,防止燃料泄漏等危险因素引发安全事故;督促使用甲醇醇基燃料的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建立储存、使用甲醇醇基燃料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保障校园安全、公共安全。

石嘴山市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和教育体育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主要整改措施:一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停止使用、分类改造、规范管理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平罗县42所学校和幼儿园已全部停止使用甲醇醇基燃料,对储存的甲醇醇基燃料进行了清零,并分类改造学校食堂使用的燃料,有6所校园已接入天然气,没有接入天然气条件的35所学校已完成炉灶改造和液化气管道施工(1所幼儿园因条件差,停止办学);大武口区1所学校已选用更为安全、环保的灶具及燃料,96家餐饮单位进一步规范了甲醇醇基燃料的安全管理;惠农区7家学校、乡镇政府食堂已全部停止使用甲醇醇基燃料,改用其他燃料。二是开展甲醇醇基燃料改造专项检查。平罗县教育体育局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和城管部门分3次对17所校园食堂改造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学校已全部清空甲醇醇基燃料储存设备,并将配套灶具全部拆除,改用液化气燃料炉或天然气。三是积极支持地方立法。大武口区检察院支持相关行政机关就甲醇醇基燃料监管问题提出立法建议,进一步规范并确定甲醇醇基燃料生产、经营、使用等标准。

跟踪回访情况和整改效果 2019年10-11月,石嘴山市各县(区)检察院分别对本辖区应急管理局和教育体育局落实检察建议情况进行跟踪回访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平罗县回民高级中学、第四中学等42所学校、幼儿园食堂已全部停止使用甲醇醇基燃料,改用天然气或液化气,学校食堂使用燃料制度进一步规范;石嘴山市英华中学已完成改造并接入液化气燃料供日常使用,大武口区辖区内使用甲醇醇基燃料的餐饮单位均表示已接受行政机关对甲醇醇基燃料特性和使用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充分认识到使用不当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继续使用的餐饮单位,在甲醇醇基燃料使用、储存方面将更加注意安全防范;惠农区使用甲醇醇基燃料的春苗幼儿园等7家单位均已更换天然气作为食堂燃料。

【典型意义】

公共安全特别是校园安全是社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通过公益诉讼监督,要积极引导相关单位、个人充分认识到,未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储存、使用甲醇醇基燃料,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时,既要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消除学校、幼儿园食堂等人群密集场所使用甲醇醇基燃料所致的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校园安全,又要通过宣传教育手段提高辖区餐饮单位使用甲醇醇基燃料的安全防范意识,规范其储存和使用行为,努力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甲醇醇基燃料属于新型能源,具有可推广利用的价值,但目前仍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使用标准和操作规范,全国范围内已发生多起因使用、储存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危险性较大。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一方面可以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能够引起行业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针对各地使用新型能源的具体情况,提出立法建议,进一步建立完善地方使用标准和管理规范,积极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提供人:石嘴山市检察院刘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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