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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惠农区涉黑案被告人非法占用林地破坏占用林地案

时间:2020-06-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宁夏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林地 植被破坏  资源保护 

【要旨】

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长期非法占用国有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未经审批私自修建道路,对绕行车辆违法收取过路费,非法牟利。过往车辆长期碾压导致植被毁损,短期内无法自行恢复,破坏了国有林地资源。在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由其承担恢复林地所需修复费用,有效保护了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黑犯罪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徐风祥、徐亮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导致涉案国有林地遭受严重破坏。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2013年4月至2017年4月,徐风祥在宁蒙交界处长期非法占用属于农用地的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地,并改变土地用途,先后整修三条道路,对绕行国道110收费站、超限超载检查站的车辆违法收取过路费。因徐风祥绰号“茶壶”,三条道路被社会俗称为“茶壶大道”“茶壶专道”“茶壶道路”。徐风祥管控三条“茶壶道路”期间,指使徐亮定期洒水、填砂、修整大道。由于过往大货车长期碾压,地表硬化,土壤严重板结,植被丧失生长条件,使林地原生植被遭到严重毁坏,林地具有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生物多样性保育等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且易引发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灾害,对林草植被调解生态环境的功能造成较大的影响,严重破坏国家林地资源,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诉前程序】

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后,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布诉前公告,督促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机关和相应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破坏损毁林地的性质、林地面积、保护等级及破坏程度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土地总面积为218.84亩,所占用林地为公益林。涉案林地植被恢复费为438479元。

【诉讼过程】

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0日向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人徐风祥、徐亮将其破坏损毁的林地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则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人共同承担涉案林地所需修复费用438479元;2.被告人徐风祥、徐亮共同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为本案支付的鉴定费用。庭审中,被告人徐风祥、徐亮表示不具备恢复植被条件,愿意赔偿林地植被修复费及负担鉴定费用。

2019年6月13日,惠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徐风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徐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令徐风祥、徐亮二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占用林地修复费用438479元,并负担鉴定费用。2020年4月,徐风祥、徐亮二被告人全额缴纳了林地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

【典型意义】

贺兰山是宁夏人民的“父亲山”,如同父亲般用巍峨的身躯挡住沙漠的侵袭,是宁夏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道屏障,默默守护着“塞上江南”的富饶祥和。但近些年,我区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带来了高污染,导致水污染严重、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资源破坏和环境保护工作形势严峻,贺兰山自然资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也面临严峻考验。徐风祥、徐亮非法占用农用地对贺兰山的生态环境和林地造成破坏,检察机关在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的同时,积极主动担负起维护公益的职责,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过程中,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为保护贺兰山国家自然资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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