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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大水沟饮用水水源地堆放固体废物案

时间:2020-06-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宁夏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综合治理 水源地保护 

【要旨】

平罗县大水沟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常年堆放大量煤渣、煤矸石,可能导致饮用水水体污染,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共同推进整改,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基本案情】

李某某未经政府批准,于2006年在原平罗县下庙乡大水沟地区的土地上建设洗煤厂并经营洗煤业务。2007年9月30日,平罗县人民政府将该地区划定为平罗县大水沟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2012年平罗县政府将大水沟水源地保护区内的200多家企业列入关停取缔名单,其中包括李某某洗煤厂;2014年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将该区域确定为平罗县大水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11.3平方公里;2019年3月,李某某将洗煤厂及设备拆除,但煤渣、煤矸石等固体废物未清理,可能导致地下水水体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0月,有群众向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反映,平罗县大水沟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露天堆存大量煤渣、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可能造成水源污染。检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并对李某某洗煤厂露天堆放的煤渣、煤矸石进行现场勘检,形成书面勘验报告。通过调查,检察机关查清了违法事实,确定了责任主体,固定了崇岗镇怠于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证据及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证据。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平罗县崇岗镇人民政府、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两家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督促责任人将现有堆积在平罗县大水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固体废物进行清理;在大水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措施,防止在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平罗县崇岗镇人民政府、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由崇岗镇人民政府牵头,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配合进行整改。经崇岗镇人民政府约谈,李某某自行将厂区内堆存的351719.6立方米煤渣、煤矸石全部清理完毕,并将厂区内裸露地面进行覆土。同时,行政机关在大水沟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重点区域采取了设置警示牌、围网等防护措施。通过行政机关联合整治,及时消除了大水沟水源地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问题。

【典型意义】

保护好平罗县大水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是石嘴山市检察机关开展“助力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环境整治”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重要内容,更是保护平罗县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具体措施。因崇岗煤炭集中区及附近未配套建设相应的固废填埋处置中心,导致李某某洗煤厂内堆存的煤矸石处理难度较大,检察机关通过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促成行政机关联合整治,推进了崇岗煤炭集中区综合整治进度,破解了平罗县大水沟水源地固体废物处置难题,保证了当地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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