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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案

时间:2020-06-2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甘肃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诉前检察建议 国有土地使用权 督促履职

【要旨】

土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检察机关通过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动履职纠错,维护国家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公益损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6日,玉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挂牌竞标,竞得三宗分别位于玉门市石油大道东侧、纬二路南侧GP2018-18-01号、GP2018-18-02号和玉门市昌盛大道东侧、污水处理厂南侧GP2018-38号的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为52159.49平方米、52404.03平方米和3163.82平方米,用途均为城镇住宅用地。当日,出让人玉门市自然资源局与受让人玉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玉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三宗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金分别为1955.19万元、1964.36万元和1129.49万元,合计5049.04万元,于2019年2月15日之前付清,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同年2月18日,该公司支付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2525万元(其中支付GP2018-18-01号土地出让金978万元、GP2018-18-02号土地出让金982万元、GP2018-38号土地出让金565万元),剩余2524.04万元至检察机关立案前未予缴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0月10日,玉门市检察院接到匿名举报材料,反映玉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没有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即开始施工建设、销售楼盘,扰乱了正常的楼盘开发程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接到反映后,玉门市检察院遂立案审查,在调取相关用地资料、缴费凭证,核实用地使用情况后,查明:玉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即开发使用国有土地,玉门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国有建设用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收缴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的行政管理职责。2019年11月18日,玉门市检察院向玉门市自然资源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收取玉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欠缴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2524.04万元,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送达检察建议时,检察人员对该案中侵犯国家利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释法说理,就整改措施等与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磋商。

检察建议发出后,玉门市自然资源局积极追缴欠缴的出让金,至2020年1月16日,将该案中面积为52159.49平方米和52404.03平方米的两宗国有土地的欠缴出让金1394万元全部予以追缴,对另一宗面积为3163.8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在抵顶前期费用后作收回处理,及时挽回了国有财产损失。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将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贯穿办案全过程,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后,及时向市委、人大、政府汇报情况,并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磋商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方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灵活性和实效性,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国有财产不受损失,同时也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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