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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某电镀厂、王某甲等4人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8-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浙江省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损害赔偿 连带责任 财产保全 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使污染者在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还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结合鉴定评估意见和行政执法实践,精准认定生态损害价值;将企业隐名投资人和雇员列为共同被告,全面追究责任;申请保全各被告财产确保提高判决实际执行率。同时,着力推动社会治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缙云县某电镀厂为个人独资企业,王某甲系该厂投资人,王某乙、胡某某系该厂隐名投资人,王某丙是该厂负责污水处理的雇员。2018年5月23日21时至次日凌晨3时许,王某丙根据王某甲指示,将厂内约70吨未经净化处理的含有氰、铜、铬等成分的工业废水,用水泵抽出,通过深埋的暗管直排缙云人民的“母亲河”——好溪,造成该河流缙云县兰口至莲都区水东大桥段4300余亩水域受污染,2万余公斤鱼类、螺贝等水产品死亡。

【调查和督促履职】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涉电镀厂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后予以立案,围绕民事侵权责任认定的核心要素,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和法律论证,逐步形成完整的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证据链条。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调查,积极引导行政机关、侦查机关收集和固定污水排放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及责任主体等主要证据。针对水生态环境损失难以认定的情况,依托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淡水渔业环境监测站根据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和环境价值评估方法相结合的方法作出的损害量化结论,主动咨询国家环境保护部权威专家,并听取缙云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对死亡水生物打捞率这一重点问题的意见,查明案涉电镀厂造成水资源、渔业资源及应急处置费等生态损失共计314万余元。针对责任主体确定的问题,检察人员查清雇员实施排污行为时存在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实施犯罪行为而非单纯执行职务,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针对案涉电镀厂资产少、赔偿能力弱的问题,通过查询企业工商登记、银行账户往来明细、不动产、股权等情况,查实案涉电镀厂名为个人独资企业实为合伙企业、两名隐名投资人虽未参与具体经营却存在隐性获利的事实,确认该两名隐名投资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和执行】

2019年1月21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甲、王某丙涉嫌污染环境罪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并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后,2019年6月4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就案涉电镀厂、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王某丙水污染一案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案涉电镀厂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等共计314万余元,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王某丙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案涉电镀厂、王某丙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鉴于案件标的额巨大,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阶段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除申请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外,还申请保全被告到期债权、股权等易隐瞒财产。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申请缙云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阐明受损渔业资源数量、损失的确定方法及其理由根据,突破了常见的由学者作为专家证人出庭的一般模式。2019年11月18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案涉电镀厂、王某甲等4人均未提出上诉。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托该案,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此案;于2020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举行活动,向相关行政机关兑付应急处置费等生态损害赔偿金共计35万余元,并在被破坏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将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生态修复工作。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还发现县域内部分个人、企业未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依法向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全县开展专项整治,完善污水处理费收缴机制。同时,还将该案中暴露出的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写入向缙云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法律监督年度报告》,缙云县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整改。

【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对社会的侵害具有多重性、复合性,其还是公益保护领域的民事侵权行为。检察机关在有效打击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应当行使公益诉讼职能,依法让侵权行为人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生态损害赔偿民事法律责任,并以儆效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是准确全面认定责任主体,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对于隐名投资人,检察机关应当查明其投资获利的事实,确认其承担连带责任。对实施犯罪的方式盲目听从指派执行职务的雇员,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二是积极探索解决实践常见难题,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常常面临证据固定难、损害量化难、裁判执行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协同调查取证,及时固定证据;借助专家外脑,解决生态损害量化等具有较强专业性的问题,并对极易引起争议的死鱼打捞率问题,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丰富专家证人作证的模式。同时,对于被告拥有到期债权、股权等财产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申请保全,确保判决顺利执行。

三是多措并举修复公共利益,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遵循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将生态损害赔偿金支付给行政机关用于应急处置费、鉴定费等公益诉讼费用之后,还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改善生态环境,从而切实践行生态优先理念。充分认识不少案件是普遍中的个别这一规律,对于个案办理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整改,并举一反三,促进面上综合治理,达到最佳办案效果。

该案生态损害赔偿金等高达314万余元,系当时全省赔偿数额最大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因案件办理难度大,在当时没有可供借鉴的同类办案经验,因而该案的办理对今后全省乃至全国类似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具有极大的引领性作用。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浙江省法院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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