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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渔港船舶污染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8-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浙江省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船舶污水直排 海洋污染职能交叉 公益诉讼

【要旨】

沈家门渔港内船舶污水直排入海,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涉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专业性法律法规多,相关行政职能划分模糊,管理盲区明显。检察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船舶排污行为得到全面有效整改,推动港区出台全方位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切实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对51起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予以挂牌督办的通知》(高检八厅〔2019〕3号),文件列明浙江舟山沈家门渔港船舶废水直排海洋的线索,主要反映了沈家门渔港未配备污水处理设施导致不能接收、处理船舶废水和渔船、码头周边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海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污染了海洋环境,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关于对51起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予以挂牌督办的通知》后,立即成立了以检察长、分管领导为主的检察官办案组。检察官办案组实地走访了沈家门渔港,对船舶直排造成海洋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能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工作职责,分析研判检察建议内容。同时,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积极与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等负有海洋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查明沈家门渔港内渔船污水直排的主要原因是码头未配备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以及辖内绝大部分渔船未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于2019年10月28日向舟山市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提出确保沈家门渔港配备足够的污染物接收设施、严厉打击船舶偷排行为、健全渔港环保制度、强化日常监督以及宣传教育等五个方面的建议。

检察建议发出后,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向区党委、人大汇报相关工作情况,努力促成治污方案的确定和落地。在多方努力下,舟山市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多家单位召开渔港工作会议,围绕检察建议的五个方面的内容,研究细化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间,逐步推进整改工作。截止目前,行政监管部门对港区内的码头和577艘船舶按规定配备了相关污染处理设施。同时,舟山市普陀区出台《沈家门渔港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沈家门中心渔港港章》等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合力治污的良好格局。

【典型意义】

一、服务大局,运用公益诉讼职能,彰显检察担当

沈家门渔港作为我国“四大渔港”之一享誉世界,渔港内船舶污水直排入海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在发现问题后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充分运用公益诉讼职能,多方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督促职能单位落实整改,为建设“美丽渔都”渔港小镇提供有力保障,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二、精准监督,发挥检察智慧作用,确保案件质效

检察机关合理研判污染背后的深层次因素,通过走访调研、咨询专家、沟通协调等方式,精准施策,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较强的五个方面的检察建议,切实提高检察监督水平和效用价值,得到了党委、政府、海洋与渔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认可。同时,探索“监督式整改”的工作模式,以浸润式的“回头看”参与到行政机关的整改落实中,确保检察建议得到全面落实。

三、防治并进,健全海洋治污制度,提升环保意识

检察机关做好公益诉讼工作,从制度完善和宣传教育等方面构筑环保防护体系。推动建立了《沈家门中心渔港港章》等规范性文件,携手打造多部门立体“护海”网络,渔港治理效果明显。以案件办理强化全民“大保护”意识,除督促职能部门加大宣传外,检察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在禁渔期内对全区2000多名渔船老大、船员开展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专题性讲座。同时,联动属地街道办事处及舟山特色的东海渔嫂监督员队伍,设置举报奖励、公开举报方式,引导群众携手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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