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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某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6-2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江西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修复 智慧借助

【要旨】

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刑事被告人承担消除危险废物、修复生态环境、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借助专业机构,听取专家意见,为公益诉讼办案提供智力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底,林某某等6人组成的制毒团伙在信州区秦峰乡某废弃猪舍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期间,林某某等6人将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料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倾倒至猪舍厂房门口的毛竹林里,并多次将废弃料转移至制毒场所的后山进行直接填埋,一些使用后的原料桶、袋装氢氧化钠在露天随意堆放,部分原料桶、包装袋出现破损,致使废液外泄,渗漏出的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挥发出有毒有害气体,生产现场气味刺鼻。经鉴定,受污染土壤重约40吨,污染土面积达400平方米,对周边的空气、土壤、地下水等造成严重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调查和诉讼】

上饶市信州区检察院接到线索后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并于次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告知有权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信州区检察院于11月13日向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消除危险,依法清运并处置制毒窝点遗留的危险废物,对造成污染的土壤予以修复,恢复原状;2、如不履行上述责任,共同承担制毒窝点遗留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和土地修复费用,以虚拟治理成本880000元为基数,根据该区域环境敏感程度以6-8倍计算赔偿数额,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3、共同承担专家意见费2000元;4、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信州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6名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二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连带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885376元和专家意见费人民币2000元,并通过上饶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被告均表示服判。

【典型意义】

该案中,检察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要求污染者承担消除妨害、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使被告在承担刑事处罚的同时,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增加其违法犯罪成本,深刻践行了“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有利于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和处理。在确定生态修复费用时,检察机关积极借助“外脑智慧”,借助生态环境部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环境专家等力量,共同分析关键证据、讨论专业性问题,就鉴定意见、修复方式、修复费用及恢复周期作出合理、专业意见,进一步提升办案的专业化水平,凝聚更强的公益保护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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