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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诉蔡某某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6-2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江西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非法生产制毒物品 环境损害赔偿 连带赔偿责任 

【要旨】

不法分子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极其严重。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可以融合运用刑事检察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双重手段,既达到依法严惩犯罪、加强警示教育的效果,又弥补和挽回生态环境损失。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黄某某、蔡某某等人租用吴思平占有的位于上栗县金山镇境内的“思平山庄”闲置场地,招募组织工人先后进行了两次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的活动。期间,黄某某、蔡某某等人为掩盖犯罪并获取非法利益,将生产中产生的大量含有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液,通过渗坑、抽排等方式排放至周边土壤中,致使场地内多处受到严重污染。污染区域内植被生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草木渐近枯萎死亡,周边空气中一直散发浓烈的刺激性气味。案发后,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鉴定,案发地受甲苯污染的土地多达5处,总面积2952.43平方米,受污染土壤深度达11米,总体积约为18864立方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折合人民币约为1509万元、应急处置费用约为人民币2.6万元、事务性费用约人民币165万元,损害费用合计人民币1676.6万元。

案发后,现场仍遗留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未得到安全清理。其中,含麻黄素等物质的废液6742.8千克、泥状物2045千克,甲苯11256千克,盐酸9623.9千克,溴代苯丙酮2494千克,含甲卡西酮成分液体3914.8千克,其它生产废液30余吨。

【调查和诉讼】

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建议环保部门对蔡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萍乡市上栗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公诉。

2018年6月27日,萍乡市检察院就涉民事公益诉讼问题依法立案,并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为解决环境损害鉴定问题,萍乡市检察院主动协调上栗县人民政府,由其先行垫付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经依法公告后萍乡市检察院于2019年7月3日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7名被告自然人就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造成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事务性费用等各项赔偿共计1676.6万元,分别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全国范围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检察机关及时提出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黄某某、蔡某某等17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冻结扣押了相关财产。

2019年11月,蔡某某等人经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2019年12月3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判决:判决黄某某、蔡某某等17人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清理非法生产制毒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遗留在现场的所有污染源和污染物品,消除危险;如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则连带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200万元作为代履行费用;判决黄某某、蔡某某等17人连带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和鉴定费用共计1676.6万元。

【典型意义】

不法分子逃避国家监管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一方面为毒品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另一方面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极为严重。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执法办案始终,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检察机关既注重追究刑事责任,又尽最大可能直接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通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让环境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更是对潜在环境破坏者的警示教育。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共同研究确定鉴定机构,助力做好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并协调上栗县政府先期垫付鉴定费用,为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针对审判机关提出可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积极主动加强与审判机关沟通联系,从办案效果实际出发,推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在依法提起诉讼后,检察机关结合案情实际,主动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启动财产保全措施,先行扣押冻结了当事人部分财产,保障判决得以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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