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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柯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6-2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江西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恢复性司法理念 增殖放流

【要旨】

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捕捞行为,有关机关或组织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并以增殖放流方式及时修复生态环境,提高司法监督效能。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10月,柯某某、余某甲、余某乙采用电网捕捞的方式在瑞昌市码头镇6214厂生产码头长江水域(属于长江江西段四大家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多次电鱼,案发时当场缴获黄丫头、鲶鱼等鱼类共计13公斤。三人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19年12月30日,瑞昌市公安局以柯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瑞昌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昌市检察院审查中发现柯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3月18日,瑞昌市检察院对柯某某等人以破坏生态资源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决定。4月28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共同承担因其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瑞昌市码头镇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修复费用9330元、同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6月5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三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判令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33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为尽快修复长江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在公开宣判后瑞昌市检察院、瑞昌市人民法院与被告人等一同前往瑞昌市码头镇长江鱼苗投放点进行人工增殖放流,将生态修复费购买的百万尾“夏花”鱼苗投放至长江流域。

【典型意义】

渔业资源是长江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该案中,通过主张被告承担刑罚,并由其承担增殖放流费用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举、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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