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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诉大兴安岭朔成叫车有限公司侵害雷锋烈士肖像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12-3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黑龙江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利用雷锋肖像进行广告宣传 侵害雷锋烈士肖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要旨】

叫车服务经营者将雷锋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宣传,属于侵害英雄烈士肖像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误导公众对雷锋无私奉献精神的基本认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雷锋烈士没有近亲属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9日,大兴安岭朔成叫车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电话叫车服务。该公司成立以来,招募营运出租车组建“锋雷车队”,设置户外广告,发布包括雷锋烈士肖像、“锋雷车队”字样及业务电话、地址等广告内容,并将带有同样内容的广告标签张贴出租车车身两侧用于营运活动。大兴安岭朔成叫车有限公司对雷锋肖像进行商业化利用的行为侵害了英雄烈士肖像,误导公众对雷锋精神的基本认知,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18年5月,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案线索后移交大兴安岭检察分院。经初步调查,大兴安岭检察分院于7月25日立案,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开展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9月4日,大兴安岭检察分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告知雷锋烈士亲属可以就大兴安岭朔成叫车有限公司侵害英雄烈士肖像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公告期限届满,无雷锋烈士亲属提起诉讼。

2019年1月22日,大兴安岭检察分院依法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被告大兴安岭朔成叫车有限公司侵害雷锋肖像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3月21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令大兴安岭朔成叫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拆除所有使用雷锋烈士肖像的广告牌和出租车车标,并在《大兴安岭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大兴安岭朔成叫车有限公司明确放弃上诉权并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相关义务。4月2日,大兴安岭朔成叫车有限公司在《大兴安岭日报》公开刊登道歉信,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深表歉意,并承诺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增强守法意识。

【典型意义】

雷锋烈士的姓名、肖像等合法权益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着社会共识,具有社会公益性质。雷锋精神是以“雷锋”名字命名,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价值的伟大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大兴安岭朔成叫车有限公司未经允许使用雷锋肖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的行为,侵害了英雄烈士肖像,误导公众对雷锋精神的基本认知,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是黑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堪称全国首例侵害雷锋肖像公益诉讼案。该案判决后,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亦为同仁工作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先例。2019年4月,广西省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时专程到大兴安岭检察分院寻求办案经验。该案的成功办理既维护了雷锋烈士的英雄形象,提升全社会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的良好氛围,又增强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价值认同,对于加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捍卫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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