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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02-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江苏检察 - 小 + 大

【公益诉讼人和被告】

公益诉讼人: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许建惠、许玉仙。

【基本案情】

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份,许建惠、许玉仙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方村租用他人厂房,在无营业执照、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洗桶产生的废水通过排污沟排向无防渗漏措施的露天污水池,产生的残渣被堆放在污水池周围。2014年9月1日,公安机关在许建惠、许玉仙洗桶现场查获废桶7789只,其中6289只尚未清洗。经鉴定,未清洗的桶及桶内物质均属危险废物,现场地下水、污水池内废水以及污水池四周堆放的残渣、污水池底部沉积物中均检出铬、锌等多种重金属及总石油烃、氯代烷烃、苯系物等多种有机物。2015年6月17日,许建惠、许玉仙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四年,并分别判处罚金。许建惠、许玉仙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场尚留存130只未清洗的废桶、残渣、污水和污泥尚未清除,对土壤和地下水持续造成污染。

【诉前程序】

经调查,在常州市民政局登记的三家环保类社会组织,均不符合法律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要求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原告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情况】

2015年12月21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求:1.判令两被告依法及时处置场地内遗留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2.判令两被告依法及时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3.判令两被告依法赔偿场地排污对环境影响的修复费用,以虚拟治理成本30万元为基数,根据该区域环境敏感程度以4.5-6倍计算赔偿数额。

【裁判情况】

2016年4月14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常环公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许建惠、许玉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方村委东方村洗桶场地内遗留的130只废桶、两个污水池中蓄积的污水及池底污泥、以及厂区内堆放的残渣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全部清理处置,消除环境继续污染危险。

2.被告许建惠、许玉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有土壤处理资质的单位制订土壤修复方案,提交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核通过后,六十日内实施。

3.被告许建惠、许玉仙赔偿对其它环境造成的损失150万元,该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至常州市环境公益基金专用帐户。

一审宣判后,许建惠、许玉仙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点评】

该案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江苏省十大法治事件。该案的办理对检察机关办理同类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1、围绕侵权构成要件,开展调查核实。虽然污染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为保证依法准确监督,检察机关仍应充分开展调查核实,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2)侵权人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侵权人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

2、准确定位民事侵权责任,提起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污染环境肇事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不影响检察机关对该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罚款或罚金均不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不能抵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

3、围绕环境污染情况,提出精准诉求。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合理确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第一诉求应是停止侵害、排除危险和恢复原状。其中,“恢复原状”应是在有恢复原状的可能和必要的前提下,要求损害者承担治理污染和修复生态的责任。无法完全恢复或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也可以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4、围绕生态环境修复实际,确定赔偿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环境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恢复成本远大于收益或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可以参考环保部制定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修复费用,即在虚拟治理成本基数的基础上根据受污染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乘以对应的敏感系数予以合理确定。

5、围绕专业技术问题,引入专家辅助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土壤污染、非法排污、因果关系、环境修复等大量的专业技术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甄选环境专家协助办案,厘清关键证据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作出说明或提出意见,经质证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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