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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依法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11-2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辽宁检察 - 小 + 大

2005年7月,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达公司”)以66万元竞得北府花园地块,2013年8月,丹东市城乡规划局调整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将规划容积率由1.24调整为1.96。因调整后实际建筑面积增加,经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与俊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需补缴土地出让金2884.4万元,2015年7月16日,丹东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同意俊达公司缓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内的各项费用。但直至2018年1月,俊达公司未依法缴纳出让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也未依法收缴。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17日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向俊达公司追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仅向俊达公司发出了催缴通知书,并以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为由,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2018年11月7日,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收到判决书后,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主动表达对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和支持,并表示积极履行职责,争取早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追缴到位,目前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此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为全国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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