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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依法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11-2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辽宁检察 - 小 + 大

2013年9月,营口弘泰祥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省大石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9784平米,出让价款684.88万元。依照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二期支付。该公司在缴纳第一期土地出让金后进行开发建设,至本案立案时仍未缴纳应于2014年9月9日之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341.88万元。                                       

2019年4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多次到大石桥市国土资源局调卷、阅卷,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2019年4月28日,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向大石桥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向营口弘泰祥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大石桥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向营口弘泰祥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催缴通知书。2019年5月16日,该公司缴纳了所欠的土地出让金人民币341.88万元,并同时缴纳了该笔出让金的利息人民币125.28万元。2019年6月26日,大石桥市国土资源局向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营口弘泰祥格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因迟延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583.93万元,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本案的办理得到大石桥市委、市政府的高度关注。大石桥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本案检察建议后,开展了全市集中追查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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