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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岂能破坏,利剑出鞘督促履职——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木垒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8-11-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新疆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2012年3月,新疆宜化东沟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在木垒县大南沟乌孜别克族乡东沟村东沟非法开采石灰石矿。2013年8月3日,木垒县国土资源局在该公司已实际非法开采石灰石矿产品106万余吨的情况下,仅对其做出了没收非法开采石灰石1.25万吨的违法所得和相应的罚款处罚并责令停止开采。处罚执行后,该公司并未停止非法采矿行为。2015年7月30日,木垒县国土资源局在该公司又非法开采石灰石矿产品172万余吨的情况下,再次对其做出没收非法开采石灰石矿产品2.7982万吨非法所得和相应的罚款处罚并责令停止开采。处罚后,该公司继续非法开采至同年12月并开采石灰石矿产品10万余吨,至此,自2012年3月至2015年12月,新疆宜化东沟公司共非法开采石灰石矿产品289万余吨,严重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和当地的生态环境。2017年2月,木垒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该石灰岩矿,由国土、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于当年4月底前拆除相关采矿设备并最大限度恢复矿区生态。但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未实际开展,生态环境仍然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2017年11月17日,木垒县人民检察院以木检民建[2017]3号检察建议书向木垒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立即履行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的职责,向新疆宜化东沟矿业有限公司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监督其恢复环境。2017年12月11日,木垒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回复称:一、已对新疆宜化东沟公司无证开采石灰石4.0982万吨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二、已联合县环保局监督该企业将生活区设施和生产设备进行了拆除;三、积极配合木垒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公司缴纳的相关治理恢复费用进行了调查核实,下一步与企业对接,完成后续治理恢复相关工作。2018年3月,木垒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木垒县国土资源局并未实际履行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木垒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7日向木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1.确认木垒县国土资源局对新疆宜化东沟矿业有限公司非法采矿行为未全面认真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木垒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追缴新疆宜化东沟矿业有限公司非法采矿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的职责;3.判令木垒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对矿山开采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监督管理的职责。2018年10月25日,木垒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办案体会:一是州院亲自参与办案,破解办案难题。州院公益诉讼专干前后八次深入办案单位,分析案情,确定取证方向,四次深入位于深山之中的发案现场,组织现场勘查,全面介入调查取证工作,为案件的顺利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州院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扫清办案障碍。州院分管领导多次与州中级人民法院、木垒县法院就庭审程序、争议焦点进行沟通;与州国土资源局、木垒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及木垒县国土资源局领导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沟通,达成共识,为办案的顺利进行扫清了障碍。三是组织模拟法庭,做好出庭准备。邀请律师、协调法院组织了两次模拟庭审演练,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充分预测,反复修改起诉书、出庭意见书,精巧设置发问、辩论提纲,力求达到精益求精。四是选派专门人员出庭起诉。为增强出庭效果,州院从两级院选派三名具有丰富侦查和出庭经验的干警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起诉,庭审中三名出庭人员精神饱满,配合得当,充分运用多媒体展示证据,达到了预期的庭审目的。五是组织观摩庭,扩大宣传效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政执法部门代表旁听庭审,扩大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影响力,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本案系新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木垒县国土资源局对新疆宜化东沟矿业有限公司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采矿的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仅导致国家资源的流失,还致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木垒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职的现象后,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在木垒县国土资源局依然不依法履职的情况下,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诉讼方式确认木垒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对非法采矿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监督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对于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纠正“靠山吃山”“牺牲环境谋发展”的错误发展观,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守生态保护底线,落实生态保护责任,确保新疆“青山常在、绿水长流”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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