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益诉讼案例库 > 典型案例 > 其他典型案例 > 重庆 > 文章 当前位置: 重庆 > 文章

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偷排有毒工业废水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08-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重庆市检察院 - 小 + 大

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履职中发现,2015年4月至8月14日期间,昆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经监测,废液中含有的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超过排放标准。2018年3月,渝北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昆仑公司原负责人及员工王某、胡某、白某、邓某等责任人员作出有罪判决。检察机关认为,被告的行为对长江水域造成严重污染,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该案系工业有毒废水直排长江,情节恶劣,案情重大,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高度重视,分管副检察长亲自指挥、带领公益诉讼办案组调查取证,固定损害事实和排污数量,多次向上级院请示汇报,与市一中院、鉴定机构座谈交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并本着依法追责同时兼顾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依法审慎确定损害量化数额。经调查确认,昆仑公司将生产对硝基苯乙酮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长江,排放量在1542.5吨至2313.75吨之间。经鉴定机构评估,昆仑公司排放的有毒物质导致排放口附近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434275.45元。在查清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2018年10月29日,第一分院向市一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2月21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434275.45元,支付评估费74000元、公告费75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是我市检察机关起诉首例当庭宣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通过公开审理,网上直播,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观摩该案庭审,有效提升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知晓度。

上一篇:大足区重庆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前检察建议案

下一篇:渝中区检察院诉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推荐阅读
湘ICP备17007639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