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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三江水库饮用水源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1-0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重庆市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饮用水源安全 人大代表提供线索 检察长带头办案 环保旧案调查处置办法

【要旨】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长期堆放大量生活垃圾,对饮用水源安全及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虽然污染源形成的最初时间距今已近30年,但污染一直持续至今。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该案,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清除了堆积近30年的垃圾,切实维护饮用水源安全及周边环境,取得良好效果,并出台了重庆市检察机关首个环保旧案调查处置办法。

【基本案情】

2018年下半年,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通过区人大代表主动反映线索发现,璧山区大路街道辖区三江水库(系璧山城区30余万人的饮用水源地)清明桥附近位于三江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涂和岸坡(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长期堆放大量生活垃圾,且部分生活垃圾被三江水库水体浸泡,对饮用水源安全和周边环境造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该线索进行初查后发现,生活垃圾污染存在于三江水库清明桥附近极为隐蔽的山坳,垃圾被杂草树木覆盖,其中部分垃圾已经被冲刷入三江水库,该案涉及饮用水源安全及生态环境保护双重利益。为查清案件事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干警多次前往现场调查取证,分别向行政机关监管人员、村干部、当地村民及水库管理站工作人员详细了解该处生活垃圾堆放时间、对三江水库饮用水源安全及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经调查发现,该处生活垃圾倾倒时间距今已近30年,垃圾堆放量巨大,且已对饮用水源安全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璧山区大路街道办事处及璧山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行辖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对辖区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职责。

该院分别与璧山区大路街道办事处、璧山区城市管理局进行沟通,检察长亲自送达检察建议,公开宣告、释法说理,提出具体整改要求,通过协商共同研究治理办法。上述单位立即着手自查并拟定整治方案,璧山区主管副区长等第一时间赴现场调研并作出处置指示,最终促成将垃圾清理工程按照生态环境应急工程组织实施处理。2019年1月5日,三江水库附近堆放的生活垃圾全部清理完毕,共清理垃圾2.4万余吨。经过两次公益诉讼“回头看”发现,整改成效未出现反复,三江水库水质清澈见底,山坳已经复绿。同时,该院及时总结经验,出台了重庆市检察机关首个环保旧案调查处置办法,对环保旧案的线索发现、办理流程、证据固定、处置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向人大代表宣讲公益诉讼获取案源,拓宽了案源信息渠道,充分发挥了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的良性互动及监督合力作用。检察长领办时隔近30年环保旧案,对检察建议当场公开宣告,并进行释法说理推动,促成行政机关将该整治工程按照生态环境应急工程组织实施,集中力量推进整改落实工作,实现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合力保护饮用水源安全的效果,推动受损公益得到切实有效维护,并催生了重庆市首个环保旧案调查处置办法,填补了检察机关办理环保旧案的制度空白。该案的办理得到了该区党政机关主要领导的高度评价,形成典范效应,被《重庆日报》、《检察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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