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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8-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广东省检察院 - 小 + 大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犯罪 支付赔偿金


  【要旨】

  针对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梁某某在网上购买2000多套公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材料,非法出售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非法获利56035元。2020年5月,王某某、刘某某经蒋某某介绍,在网上出售大量公民身份证照片和营业执照照片,其中王某某、刘某某共获利10000元,蒋某某获利10000元。


  【调查和诉讼】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兴县院)在审查梁某某等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时,发现梁某某等4人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9月14日,新兴县院对梁某某等4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为及时收集公益诉讼证据材料,新兴县院在办理该案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固定梁某某等4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利情况的供述、相关书证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查清梁某某等4人侵害众多不特定个人信息安全的事实。


  新兴县院经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11月20日,新兴县院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梁某某等4人按照获利金额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76035元;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12月17日,新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宣读本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梁某某等4人非法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判决梁某某等4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同时,全部支持了新兴县院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4名被告人均无提出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并移交执行。


     【典型意义】

  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依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公益损害责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解决了公民个人维权难度大、诉讼成本高、举证能力有限等难题,有效弥补了公民个人维权相对困难的不足,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本案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对同类案件起到示范和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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