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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销售假口罩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人民检察院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1-03-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广东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公共卫生安全 惩罚性赔偿金 调解 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伪劣口罩企图发“国难财”,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还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隐患。除了让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两被告自愿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求,赔偿金存入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专门用于社会公益的修复。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月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最严峻的时期,蔡某团、蔡某峰在没有履行相应的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的情况下,向蔡某养购买一批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名,仅印有“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翻译成中文为“外科一次面罩”)标识的口罩,之后蔡某峰通过经营的韶关某贸易有限公司将其中10箱口罩(共计2万个)以26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林某超;27箱口罩(共计5.4万个)以67500元的价格分两次销售给王某,因质量问题王某退回货值25000元的10箱口罩给蔡某峰;上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3500元。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被检口罩样品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调查和诉讼】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蔡某团、蔡某峰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可能损害众多消费者利益,并于2020年3月6日立案。经调查查明,蔡某团、蔡某峰在新冠疫情爆发期间销售的伪劣口罩,无法达到防止飞沫、病毒传播的目的,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危害公共安全。武江区检察院于同年3月9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届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


2020年6月20日,武江区检察院提起诉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武江区法院判决蔡某团、蔡某峰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共同承担已销售并流向市场的伪劣口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05500元。


检察官在庭前反复与辨护人沟通,加强释法说理,两被告自愿赔偿全部惩罚性赔偿,但因疫情导致家庭经济紧张,无法一次性承担赔偿金。检察官提出了分期支付的方式,尽量在被告真诚悔罪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支付赔偿,达到最优的办案效果。2020年8月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


2020年9月8日,武江区法院出具调解书,蔡某团、蔡某峰在地市级以上媒体发表道歉声明,并分六期支付赔偿金。调解书送达前,蔡某团、蔡某峰已主动在省级报刊上发表道歉声明,并支付第一期赔偿金55500元。截止目前,被告均已按期将赔偿金存入武江区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典型意义】


蔡某团、蔡某峰在新冠疫情防控形势最严峻的时期销售伪劣口罩,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还可能对疫情防控造成严重的后果。检察机关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探索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要求,对于销售伪劣口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侵权人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既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又对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武江区检察院推动财政部门设立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消费者主张权利时可以由区检察院审查后报区财政局核算支付,是对惩罚性赔偿金管理制度的有益探索。同时,在被告同意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所有诉求的基础上,用调解的方式,让被告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赔偿金,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图片

查获的伪劣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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