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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职落实“食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案

时间:2019-01-2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上海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

黄某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后,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直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重点名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黄某某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也未对其采取相关限制措施或重点监控措施,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也不利于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员落实终身禁业的要求和规定,使食品安全犯罪人员可能继续从事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发现线索后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认真梳理了涉药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相关行政机关报送“黑名单”的行为性质、禁业限制的必要性以及针对药品从业禁止是否适用个人等方面进行了专门研讨。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1日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将黄某某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的相关管理职责,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障食品药品领域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整改情况】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向黄某某送达了《重点监管名单纳入事先告知书》,并上报市级管理部门审核、审批。市级管理部门审议后,在官网上向社会公布了黄某某被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信息。事后,相关行政机关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的实施建议》,并与司法机关签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重点人员监管名单建设的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从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入手,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本市多家区院以此为切入点,依托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对“食药品安全黑名单”录入这一类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力度,消除潜在安全隐患,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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