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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诉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01-2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重庆市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流域环境保护 跨省非法倾倒 生态环境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在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提起环境侵权责任之诉,促使源头性排污企业履行治理、赔偿等义务,打击犯罪与污染治理相结合,着力解决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7日,为了节约处置费用,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原负责人卢某某联系罗某,将其喷釉车间循环池的12吨喷釉废水当一般生活废水随意处置。罗某随后驾驶属于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宏顺环卫设施服务部的渝C69299中型吸粪罐车,将该废水从四川转运到重庆市荣昌区,在安富街道青年路金富苑小区外家俱店门口、广顺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昌元街道办事处工人村及安富绕城公路与三矿井岔路口等多个地点的人行道雨水井口直接非法倾倒。废水经市政雨水管网流入安富街道通安河,造成荣昌区通安河呈红色,河水严重污染。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卢某某和罗某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9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30000元和25000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此跨省排放危险废水事件对荣昌区居民生活用水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公益诉讼专案组。专案组多次赶赴通安河等被污染地沿岸实地开展调查,并组织专家机构进行环境污染测评论证。经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本次事件定性为(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次环境污染造成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受损。经层报审批,此案成为经最高检批复同意的重庆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2018年8月,在经诉前公告程序没有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依职权将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及其渔箭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共同赔偿因非法倾倒危险废水造成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生态修复费、鉴定评估费用等各项补偿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并在重庆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面支持。

【指导意义】

本案是一起四川化工企业通过跨省式、邮寄式多点倾倒危险废水,造成重庆荣昌区水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典型案例。在该案的办理中,办案单位跟进线索早、赴川渝两地多点调查、委托机构对水域环境、水生资源多项鉴定,并将民事赔偿主体关联到源头性排污企业,使该案能在行政处罚、刑事判处后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效衔接了生态环境污染的刑事、行政、民事各项责任,发挥了检察机关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中的惩罚、教育、引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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