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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诉翁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2-05-0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农用地保护  代履行
【要旨】
检察机关督促支持地方政府委托第三方对被破坏农用地先行修复整治,修复费用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侵权行为人追偿,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盼。
【基本案情】
201010月,翁某某等人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金桥村进行煤矿火区治理过程中,超出批复范围非法占用耕地204.38亩、林地31.9亩用来排土,形成巨大采矿坑和排土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原平煤五家矿三井/一井火区灭火专项初步设计的批复以及翁某某与金桥村签订协议书的相关规定,灭火工程完成后翁某某等人应承担耕地和林地恢复治理义务,但翁某某等人一直未对涉案土地进行有效恢复治理。
【调查和诉讼】
202091日,公安机关将翁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案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翁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涉嫌破坏林地和耕地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公益损害责任。921日,元宝山区检察院对翁某某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次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办案过程中,元宝山区检察院发现案涉采矿坑和排土堆距离附近村庄仅数百米,周边都是耕地,村民耕作出行需绕行十余公里,而且有道路紧邻矿坑,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由于采矿坑集聚了大量的雨水,形成巨大深水坑,夏季经常有儿童去游泳,存在安全隐患。鉴于情况紧急,元宝山区检察院建议当地政府通过行政代履行方式对案涉采矿坑和排土堆进行修复整治。元宝山区五家镇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案涉采矿坑进行回填,对排土堆进行修复整治,共回填土方272万立方米,涉及修复费用1405.53万元。
2021610日,元宝山区检察院依法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翁某某等人承担修复费用1405.53万元。914日,元宝山区法院判决翁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连带承担支付修复费用1405.53万元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侵权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持续时间长、破坏面积大。面对具有安全隐患、亟待修复的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通过督促支持地方政府委托第三人代履行,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代履行费用,真正实现破坏者担责,为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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