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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福建省安某康船务有限公司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时间:2020-11-2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海南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非法采砂  共同侵权  环境修复费用

【要旨】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擅自加装采砂设备参与非法采砂,造成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依法应承担非法共同采砂的连带侵权责任。

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鉴定技术难度大、费用高,可以根据主管机关和专家意见,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和环境修复费用。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30日,李某生通过林某明租用“安达康3699”号船,并于当晚组织该船非法开采海砂3200m3。2018年4月25日,东方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李某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海渔执处罚[2018]002号),责令停止海砂开采,处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林某明代李某生缴纳了罚款。现场查获的海砂被倒回海里。

2018年1月3日,吉某宇和林某明签订《船舶出租合同》,租用“安达康3699”船用于采砂。1月4日凌晨,吉某宇利用该船盗采海砂4000m3。2018年4月25日,东方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吉某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海渔执处罚[2018]003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9万元罚款。吉某宇缴纳了罚款,查获的海砂被倒回海里。

2018年9月5日,文某全与福建省安某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康船务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租用“安达康689”号船。9月7日晚,文某全指使该船盗采海砂约3000m3。2018年11月19日,东方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文某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海渔处罚[2018]014号),责令停止海砂开采,处以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文某全缴纳了罚款。现场查获的海砂被倒回海里。

2018年11月1日,陈某计与安某康船务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租用“安达康689号”船。11月6日陈某计指使该船盗采海砂1000m3。2019年2月18日,东方市海洋执法局,对陈某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海执处罚[2018]025号),责令停止海砂开采,处以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陈某计交纳了罚款。现场查获的海砂被倒回海里。

【诉前程序】

该4件案件的涉案船舶登记所有人均为安某康船务公司,海洋执法部门只处罚了现场抓获的非法采砂老板,未处罚该船务公司。承办检察官调查发现,虽然该船舶系采砂老板承租,但实施采砂的船舶“安达康3699”、“安达康689”两船违法改造加装了自吸式采砂设备;船员为船东雇佣且直接参与实施了采砂行为;船舶被不同承租人承租多次盗采海砂;船东委托的船舶管理人参与处理采砂行政处罚事宜,等等。这些证据和事实,能够认定船舶所有人安某康船务公司参与非法共同采砂,且对非法采砂具有明显过错。

鉴于鉴定难度大、鉴定费用高等现实问题,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探索通过专家分散评估+集体论证的方式来确定本批非法采砂案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及修复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二分院委托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海南省地质调查院、海南省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南大学等单位的7位专家对案件涉及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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