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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检察院督促沛县国土局依法履职检察建议案

时间:2019-02-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江苏检察 - 小 + 大

【监督机关和被监督单位】

监督机关: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监督单位:沛县国土资源局。

【基本案情】

沛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能源公司)的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独立法人,且系上海能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之一。

2013年7月19日,沛县国土资源局向上海能源公司作出“关于研发中心项目划拨用地的批复”,内容主要为:该项目属划拨用地范围,经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将39053平方米(58.58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单位(上海能源公司)用于建设研发中心项目。希接文后,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及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未经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同日,沛县人民政府作出沛县(2013)国土资源复划字第05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内容主要为:用地单位名称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研发中心项目”,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土地用途为“科研设施用地”,批准用地面积为“39053平方米”,等等。2013年8月12日,沛县人民政府向上海能源公司颁发上述39053平方米划拨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上海能源公司取得上述土地后即在该地块上进行房屋建设,房屋建成后交由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微山湖假日酒店(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微山湖酒店)使用。

2014年1月,微山湖酒店开始营业,其经营范围包括餐饮、客房及会议接待等,单位或者个人消费后,微山湖酒店提供的住宿、餐饮等税务发票以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沛县地方税务局领取、出具。

针对上述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违法用地行为,沛县国土资源局并未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未对涉案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诉前程序】

2015年9月25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向沛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纠正上海能源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

2015年10月8日,沛县国土资源局向上海能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0月20日,沛县国土资源局对上海能源公司作出沛国土资罚字第(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为:1.责令上海能源公司交还土地。2.对上海能源公司改变用途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伍拾捌万伍仟柒佰玖拾伍元整(¥585,179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向上海能源公司送达。

2015年11月4日,上海能源公司将罚款58.5万余元上缴国库。后,上海能源公司将涉案土地交还。

2016年2月23日,沛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涉案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予以公开挂牌出让。上海能源公司作为竞买人以2700万元竞报买价成交。2016年3月25日,上海能源公司与沛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约缴纳了2700万元土地出让金。

【点评】

本案是公益诉讼试点期间检察机关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典型案例,同时被高检院作为诉前程序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沛县检察院在梳理相关举报线索过程中发现该案,初步判定沛县国土资源局可能存在怠于履职的行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立案后,数次至县政府、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工商局等机关单位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至涉案微山湖酒店实地进行调查取证,全面固定相关证据。经调查核实认定沛县国土资源局存在明显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已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依照人大授权决定和实施方案,依法向沛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纠正上海能源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及时与沛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沟通联系,使其认识到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检察机关与国土部门在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国土资源局采纳检察建议,按法定程序向上海能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针对上海能源公司缴纳款58.5万余元罚款后未及时交还涉案土地的情形,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及时督促国土资源局加大对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依法收回土地。后该涉案土地经挂牌出让以2700万元竞报买价成交,为国家挽回损失2700余万元。

本案通过诉前程序使得涉案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在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本案未经诉讼程序便使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监督提供了实践样本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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