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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开发区检察院诉盐城市民防局和亭湖区人防办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02-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江苏检察 - 小 + 大

【公益诉讼人和被告】

公益诉讼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盐城市民防局。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9年,个体房产开发商李洪坤和柏斌分别挂靠伍佑镇(当时属于盐城市亭湖区)村建办所有的伍佑镇村镇开发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开发伍佑镇大桥公寓房地产项目(该项目位于伍佑镇洋桥居委会境内步湖路镇北大桥附近,当时约定叫大桥公寓项目,事实上没有小区,只是相互独立的几幢楼),李洪坤开发了大桥公寓5号楼、6号楼项目和8号地块(8号地块上包括8号、9号、10号楼)项目,柏斌开发了大桥公寓7号地块项目(7号地块项目上有2幢楼,后改为金融公寓)。

2006年上半年,李洪坤通过行贿手段请时任盐城市亭湖区副区长武炳光帮忙将上述几个楼盘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用免交、缓交,武炳光签字同意伍佑镇的大桥公寓5号楼、6号楼人防易地建设费免交、7号地块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缓交。后武炳光调离亭湖区,李洪坤承建的大桥公寓5号楼、6号楼项目和8号地块(8号地块上包括8号、9号、10号楼)项目因为要竣工验收,补交了人防易地建设费。柏斌开发的大桥公寓7号地块项目至今没有竣工验收,大桥公寓7号地块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还没有交纳。盐城市亭湖区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许可证显示,大桥公寓7号地块上住宅楼建筑面积2319.3㎡;商住楼建筑面积6513㎡。按当时亭湖区规定的人防易地建设费乡镇每平方米24元的缴纳标准,大桥公寓7号地块项目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1.19752万元。据开发区检察院干警现场调查,案涉大桥公寓7号地块已有住户实际入住。截止目前,大桥公寓7号地块2幢楼人防易地费21.19752万元仍未追缴到位,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并影响了防空地下工程的易地修建,从而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诉前程序】

2017年3月7日,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盐开检行建〔2017〕3号《检察建议书》,督促盐城市民防局(盐城市民防局同时挂盐城市人防办牌子)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伍佑镇境内大桥公寓5、6、7、8号楼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该院。4月10日,盐城市民防局书面回复称:经调查,5、6号楼、8号地块当时已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只有大桥公寓7号地块有1、2号两幢楼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对大桥公寓7号地块1、2幢楼人防易地建设费欠缴问题,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根据亭政办发〔2006〕61号《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建设相关行政事业性经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亭湖区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缴部门为区建设局人防办,由区规划分局统一代为征收,该文件附件2中明确亭湖区七乡镇及张庄街道的商品房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为24元/。再考虑亭湖规划分局根据时任亭湖区领导意见,同意缓交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情况,因此,应当由亭湖区人防办会同亭湖区规划分局对该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进行追缴,市民防局将进行督促。

2017年5月25日,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盐开检行建〔2017〕6号《检察建议书》,督促盐城市亭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追缴大桥公寓7号地块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盐城市亭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回复称: 大桥公寓7号地块人防易地建设费不应由其办来追缴。

【提起公益诉讼情况】

2017年6月30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盐城市民防局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被告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盐开检行公诉〔2017〕1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盐城市民防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未依法追缴涉案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盐城市民防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对大桥公寓7号地块人防易地建设费予以追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盐城市规划局、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盐规(2008)33号)《关于市区人防工程一体化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凡在盐城市市区高速公路圈以内以及城南新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需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全部缴纳至市财政人防专户”。2011年《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中规定,盐城市设立市民防局,组织领导县(市、区)民防工作,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审核批准市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和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建设人防工程和其他违法行为。现伍佑行政区域调整,划归盐城市城南新区。根据现有实际情况和规定,盐城市民防局具有收缴大桥公寓7号地块上的民用建筑人防易地费的行政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亭湖区人防办作为当时区域行政主管机关,具有收缴大桥公寓7号地块上的民用建筑人防易地费的行政职责。

盐城市民防局、亭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规定,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情况】

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点评】

此案办理中,不仅证据收集全面、行政机关的职责核实到位、诉前程序扎实,特别是对于行政机关相互“推责”如何处理,盐城市检察机关作了有益的探索。经检察建议后,盐城市民防局、亭湖区人防办均认为不属于自身职责,导致案涉易地建设费“无人收缴”,行政机关监管失位。检察机关以其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不仅可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更能促进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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