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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检察院诉兴化市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02-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江苏检察 - 小 + 大

【公益诉讼人和被告】

公益诉讼人: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兴化市环境保护局。

【基本案情】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2年以来黄国海多次从外地购买化工废液,在没有处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露天暴晒、酸碱中和等方法对买回来的化工废液进行调和,非法将调和好的废液进行出卖。黄国海将大量的化工废液非法储存在兴化市张郭镇葛尤村原葛黄酸洗厂(部分露天存放,约620桶)、张郭镇葛尤村东南侧荒地(露天堆放,约200余桶),戴南镇孙堡村的兴化市森旺不锈钢异性材料厂区(部分露天堆放,约1100余桶)、戴南镇雁伦村周官华厂区(露天堆放,约300余桶)、茅山镇顾爱华厂区(露天堆放,约200余桶)。2015年6月2日,兴化市环保局在兴化市张郭镇葛尤村原葛黄酸洗厂查获黄国海非法买卖的620桶化工废液,经鉴定均为危险废物。后620桶危险废物已妥善处置。

2015年6月4日,兴化市戴南镇综合执法局查封了位于兴化市戴南镇孙堡村兴化市森旺不锈钢异型材料厂储存的化工废液。2016年11月1日,经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兴化市公安局现场勘察发现,黄国海非法储存在兴化市张郭镇、戴南镇、茅山镇等其他四地的化工废液至今尚未进行妥善处置。四处储存地的化工废液均散发出刺鼻的气味,疑似危险废物,已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对周边群众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储存在兴化市戴南镇孙堡村兴化市森旺不锈钢异型材料厂区的化工废液盛装桶已有部分破裂、泄露,可能导致严重的土壤污染。

【诉前程序】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4日向兴化市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处置上述四地储存的疑似危险废物的化工废液及周边受污染的土壤。兴化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督促张郭镇、茅山镇采用应急处置的方式将位于张郭镇、茅山镇的化工废液移送至泰州市惠民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处置,至本案提起诉讼前一直未对戴南两处储存的化工废液依法处置,导致环境污染情形一直存在,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

【提起公益诉讼情况】

2016年12月23日,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化市环境保护局为被告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1、确认兴化市环保局不依法履行处置化工废液,维护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兴化市环保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非法储存化工废液处置的法定职责、依法履行非法储存地点周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黄国海在未取得处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危险废物存储在兴化市戴南镇、张郭镇、茅山镇等四地,兴化市环境保护局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置。检察机关于2016年11月4日向兴化市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后,该局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仅将存放在张郭镇和茅山镇两处化工废液运送至泰州市惠民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尚未对存放在戴南镇两处的化工废液进行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尚未对非法储存危险废物、化工废液场地周边土壤等是否被污染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情况】

庭审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有:1.兴化市环保局是否是适格主体。2.兴化市环保局是否依法履职。检察机关认为:1.兴化市环保局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为处置,兴化市环保局在处置化工废液时未依法履行,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使代为处置权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强镇扩权”的相关文件未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代为处置权下放给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因此兴化市环保局是适格主体。目前,该案尚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点评】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在上级院的指导下,主动调查取证,跟踪固定证据,制定了详尽的庭审预案,有力地阐述了检察机关的主张,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一是案件起诉前充分取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兴化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到化工废液储存地走访调查,听取周边老百姓的意见,并主动邀请公安机关介入对非法储存点的现状进行现场勘察,保存证据,为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夯实证据基础。二是诉讼过程中针对性补充调查。根据环保局提出的已依法履职的答辩意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向泰州市惠民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负责人调查取证,实地勘察了该公司仓库中固体废物存放情况,再次确认了该公司未取得危废处置资格、危废品胀库以及所谓的处置合同尚未履行等事实。开庭前一天再次现场勘查,并拍摄了反映化工废液堆放和泄露的视频资料,在庭审中予以播放,从而有力地驳斥了兴化环保局提出的已处置的答辩意见。三是难点问题加强沟通。就认识上存在分歧的主体资格问题,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多次与海陵区法院、兴化市政府法制办沟通,明晰了兴化市政府发文的含义,确定了“强镇扩权”职权清单的具体内容,从而有力地论证了兴化市环境保护局为适格被告。四是庭审前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在泰州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进行了多次模拟庭审演习,由公诉部门检察官担任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的角色,与民行部门承办人进行模拟庭审,根据发现的问题逐一修正预案,最终从容应对了兴化市环保局的答辩和法庭发问,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环境执法中环保部门普遍疏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为处置职责,认为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刑事犯罪线索后已尽职。本案中,化工废液长期露天存放,对周围的土壤、空气和群众生活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诉前程序、提起公益诉讼,促使环保部门认识到其应负的职责,督促其对存放在张郭镇和茅山镇两处化工废液运送至固废处理公司,保护了当地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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