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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检察院诉安伟公司等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02-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江苏检察 - 小 + 大

【公益诉讼人和被告】

公益诉讼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江苏安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益伟。

被告:喻益伟,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804275131,江苏安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赵孝平,女,汉族,1969年10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910260101。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3日,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对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雄风路307号的江苏安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伟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无从事废旧电池回收资质,无防渗漏措施,厂房内有积水,部分积水呈酸性;擅自在厂房外下水口倾倒酸液,厂房外下水沟内废水呈酸性。该局遂在该公司厂房外雨水排放窨井内采集水样,对安伟公司采取查封措施,现场查封废旧电池约20吨、叉车一辆及帐本,并责令安伟公司立即停止经营。据喻益伟本人陈述及安伟公司收货付款明细帐本记载:2016年5月5日至5月23日,安伟公司共收购价值约466万元的废旧电池,约800吨;5月5日前收购约200吨,合计约1000吨。2016年5月26日的《金陵晚报》及江苏城市频道《南京零距离》节目对查处经过予以详细报道。

同年5月24日,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2016)环监(水)字第(050)号监测报告,载明:安伟公司排水口水质状况为PH值1.32,铅7.09mg/L。

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将该案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同年5月31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安伟公司法定代表人喻益伟及其妻子赵孝平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查明:2016年1月喻益伟注册成立安伟公司,喻益伟任法定代表人,赵孝平担任监事。同年3月1日至5月23日期间,喻益伟、赵孝平租用本市雨花台区雄风路307号一仓库,并雇用廖红昌等人,共同经营、管理废旧电池等回收、处理、二次销售等。在经营过程中,多次将废旧电池中未经处理的、含有大量重金属铅的强酸废液直接倒入仓库门口的雨水排放窨井中,严重污染环境。经采样检测,该公司仓库门口的窨井中水样PH值为1.32,铅含量为7.09mg/L,超出国家允许排放标准的七倍以上。2016年5月23日,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对安伟公司进行查处,现场查封了大量尚未出售的废旧电池。该刑事案件已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1月2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05刑初370号刑事判决,认定安伟公司、喻益伟、赵孝平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案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立案审查。

经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查明,安伟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等,无废旧电池回收、处理废酸等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在安伟公司经营期间收购的废旧电池中,行业通称“大白”、“管式”(或“含水”)的两种含有铅酸废液的废旧电池共计约204.11吨。

另查明,安伟公司成立前,喻益伟及其妻子赵孝平即无资质从事废旧电池回收,其中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23日期间共收购“大白”、“管式”(或“含水”)两种含有铅酸废液的废旧电池共计1447.2吨。

上述废旧电池中分别约有31.15吨、218.46吨,合计249.61吨未经处理的、含有大量重金属铅的强酸废液均在喻益伟、赵孝平、安伟公司二次销售前被非法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因涉及案件管辖原因,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南京市院监督。

【诉前程序】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安伟公司及喻益伟、赵孝平的违法行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决定立案审查,并于2016年10月14日在《江苏法制报》刊发了公告。公告期间虽有两公益组织寄送了书面申请,表示愿意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后又撤回申请。

【提起公益诉讼情况】

2016年12月28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安伟公司、喻益伟、赵孝平为被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宁检民公诉〔2016〕1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江苏安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虚拟治理成本93450元的3-4.5倍计算赔偿数额,喻益伟、赵孝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喻益伟、赵孝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虚拟治理成本655380元的3-4.5倍计算赔偿数额;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江苏安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喻益伟、赵孝平承担本案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安伟公司及喻益伟、赵孝平无回收废旧电池资质从事回收业务,且明知其中的铅酸液属危险废物,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追求更大利润仍将铅酸液非法倾倒。经环保部门检测水质状况,PH值为1.32,铅含量为7.09mg/L,已严重超过国家含铅废水排放企业执行标准《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排放限值,破坏了国家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污染修复和生态恢复的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情况】

本案目前正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点评】

本案是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南京检察机关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是领导重视,组织推进有力。分管院领导就案件情况亲自研究部署,亲自主持召开专题研讨会,严格把关案件细节,并指定一名副处长、一名办案骨干作为本案的承办人,组成检察官办案组,办案过程有组织、有方案、有措施。二是上下联动,形成办案合力。本案系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院及时将案件线索上报市院,并积极配合参与案件办理。市院负责审查案件事实,确定被告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及起诉时的具体诉请,区院负责收集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勘查笔录、讯问笔录,前往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就被告违法倾倒的事实、买卖涉案危废的数量等主要问题,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形成合力,逐条审查,逐笔核实,对后期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起到关键作用。三是注重协调,确保办案效果。办案单位考虑到与传统监督案件不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环境资源类的相关专业知识,以及在诉讼时作为公益诉讼人的举证责任要求、程序等以前没有涉及过的领域。为此,办案单位一方面多方请教本市知名大学的环保类专家、环资类法院专家,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另一方面加强与法院相互交流,深入研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多方面的问题,并及时主动向省院汇报,确保案件效果。四是创新方法,完善诉前程序。南京市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为完善诉前程序,在走访本市民政部门充分了解本地社会公益组织的情况下,针对没有适格主体的情况,不受传统工作方式和区域思维局限,在全国首创了在媒体发布公告寻找适格主体诉前程序的做法。此做法被省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采用,还被最高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规范确认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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