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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诉张勿宜减肥胶囊非法添加药物被判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01-2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上海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勿宜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中发现,自2017年3月起,张勿宜在其经营的公司和租借仓库内,将从他处批发购入的散装减肥胶囊,交由公司员工包装、贴标,与公司正规减肥产品搭配组合成某品牌减肥套餐,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谋取非法利益。2017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在其公司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种散装减肥胶囊共计42万余粒。经检验,其中5种减肥胶囊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共计31万余粒。经调查,张勿宜指使公司员工通过淘宝、微信等,以零售方式销售某品牌减肥套餐共计380余人次。其中,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的价款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销售范围遍及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另查明,张某某以批发方式向他人出售大量散装胶囊,部分减肥胶囊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销售价款共计人民币3700余元。

【调查和诉讼过程】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发现,本案案发时虽已缴获了尚未销售的减肥胶囊,但有证据证明,张勿宜等人生产、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仍大量流通于市场领域,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仍有重大损害危险。2018年5月7日,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 判令张勿宜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减肥保健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2. 判令张勿宜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2018年11月14日,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张勿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缴获的伪劣产品及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张勿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减肥保健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张勿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药品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食药品犯罪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并经专家学者论证采纳,推动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的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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