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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检察院诉黔江区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依法履行矿区环境恢复治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01-2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重庆市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土地复垦  依法全面履职

【要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土地复垦条例》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矿山企业在进行矿山开采过程中和停止开采后,要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职责。行政机关未严格依法运用行政监管手段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履行好该职责,导致矿山生态环境持续处于受破坏状态,经诉前程序督促履职后,行政机关仍未监督责任主体承担治理义务的,检察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重庆六品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品公司)经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黔江区国土局)许可,取得岩柳湾采石场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的采矿权,采矿期限至2015年12月25日止。到期后黔江区政府要求黔江区国土局提出后续治理恢复方案。2015年12月28日,黔江区国土局向黔江区政府提交《关于重庆六品建材有限公司岩柳湾采石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整治的请示》,黔江区政府同意按《岩柳湾采石场周边边坡治理工程设计方案》中的“方案一”进行治理恢复。2016年1月18日黔江区国土局通知六品公司按“方案一”在2017年2月底之前完成治理。原定的整治期限到期后,六品公司未完成治理,黔江区国土局也未对六品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17年3月31日,六品公司经清算后注销。按照《重庆市黔江区重庆六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岩柳湾采石场石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估算的治理费用,六品公司应当缴存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不得低于130.86万元,而实际缴存金额为36万元;按照《重庆六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岩柳湾采石场建筑用石料用面岩矿山露天开采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确定的总投资金额,六品公司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44.97万元,而实际缴纳金额为185192元。在六品公司注销前,黔江区国土局一直没有追缴,六品公司注销后,无处追缴。

【调查和督促履职】

黔江区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后,于2017年9月19日向黔江区国土局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黔江区国土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了书面回复,承诺将督促六品公司的母公司对矿山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并于2018年3月30日前治理完毕;并对矿山企业恢复保证金缴存情况进行清理、追缴。

针对黔江区国土局的回复,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跟踪调查发现:至2018年4月份,岩柳湾采石场没有进行任何治理,生态环境受损状况依旧。黔江区国土局仍未履行法定职责,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8年11月30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黔江区国土局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决由被告黔江区国土理局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对岩柳湾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恢复生态环境。黔江区国土局未提起上诉。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应当将行政机关部分履职与全面依法履职区分开来,正确区分处理好部分履职、履职不能和全面履职的关系。应当以是否全面运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手段制止违法行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作为其是否依法履职的判定标准。行政机关虽然履行了部分行政行为或监管措施,但未依法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没有得到纠正的,应当认定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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