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益诉讼案例库 > 典型案例 > 最高检典型案例 > 文章 当前位置: 最高检典型案例 > 文章

浙江省嵊州市农业农村局等不依法履职案

时间:2019-09-2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生猪非法屠宰

【要旨】

生猪非法屠宰导致未经检验检疫生猪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危害“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源头检察和全域治理,追溯生猪来源,盯牢产销环节,跟踪废水排放,将监督领域从食品安全拓展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将监督对象从行政主管部门延伸至属地镇乡政府,并分别发出检察建议,助力破解行政壁垒,促进建立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1991年,嵊州市全面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由嵊州市食品公司负责集中屠宰、集中检疫。2004年,嵊州市食品公司改制为嵊州市食品有限公司,转为私人经营企业,负责为政府提供生猪屠宰服务,收取屠宰费用。2005年,嵊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金庭、北漳、贵门等20处临时屠宰点。2009年,嵊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长乐、甘霖、黄泽等6处小型屠宰点。2016年至2017年之间,金庭、北漳、贵门等部分临时生猪屠宰点被依法取缔。但部分屠工仍在辖区非定点屠宰点屠宰生猪。

截至2018年12月,检察机关立案调查时,嵊州市长乐镇、金庭镇、贵门乡等辖区内有7处生猪屠宰点未经审批核准、非法进行生猪屠宰,该7处屠宰点均未悬挂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无任何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其中,位于长乐镇的太平村、剡源村两处生猪非法屠宰点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屠宰废水直接排入周边水体;金庭镇华堂村、下任村非法屠宰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擅自将45㎡和55㎡基本农田硬化作为生猪非法屠宰场所使用。金庭镇、北漳镇有2处养殖场长期给非法屠宰点提供生猪,该2处养殖场均未按规定给生猪加施畜禽标识,且养殖档案记载不规范。经核查,2018年度嵊州全市共有8265头未经检疫的生猪被非法屠宰后流入市场。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元旦前,嵊州市检察院根据生猪非法屠宰有关举报线索,组织办案人员于凌晨前往被举报地点实地踏勘,发现位于长乐等四个乡镇存有7处生猪非法屠宰点,通过现场勘查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和询问笔录等手段,收集固定了该7处屠宰点未经定点、生猪未经检疫和屠宰后公开销售等事实的关键证据。进一步调查发现,其中2处生猪屠宰点系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处屠宰点存在废水直接排入周边水体的情况。追查生猪来源后,发现了生猪养殖场管理不规范等现象;通过调取全市生猪宰前检疫数据和实际屠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2018年全市有大量未经检疫生猪被非法屠宰后流入市场,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经调查核实,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嵊州市农业农村局等三个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长乐等四个属地镇乡人民政府未尽协作配合义务,对当地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保护造成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中:

嵊州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未能依法履行对生猪养殖、屠宰活动等监督管理职责,生猪养殖场养殖档案记载不详尽、标识佩戴不规范等源头管理存在较大漏洞,致使生猪非法屠宰有稳定来源;同时也未能及时查处非定点屠宰生猪之违法行为,致使大量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能依法履行对耕地资源的保护职责,致使非法屠宰人员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基本农田硬化作为建设用地使用,侵害了有限的耕地资源。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能依法履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职责,致使含有大量血污、油脂和污染物的屠宰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周边水体,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长乐、金庭、北漳、贵门等四个属地镇乡人民政府未能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等协助配合职责,致使辖区内生猪非法屠宰活动屡禁不止,严重威胁肉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

2019年1月31日起,嵊州市检察院分别向嵊州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和长乐、金庭、北漳、贵门四个属地镇乡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一是建议嵊州市农业农村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猪标识综合管理和养殖场养殖档案检查工作,严格规范生猪养殖源头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抄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二是建议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查处非法屠宰点违法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土地原状,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三是建议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依法查处违法排放生猪屠宰废水行为,切实保护水生态安全。四是建议长乐等四个属地镇乡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确保在市场上流通的生猪产品均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安全标准。

同时,嵊州市检察院通过《检察情况专报》的形式,将检察建议情况报市委、政府、人大等主要领导,市委书记批示要求抓紧抓好检察建议的落实。经多次沟通协调,七家单位均按期给予书面回复。嵊州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主责部门,迅速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和养殖场管理情况调研,采取规范耳标发放、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和养殖户防疫主体责任等方式加强生猪养殖源头管理,并多次联合属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召开取缔生猪非法屠宰现场会,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专项行动,依法关停辖区内12处生猪非法屠宰点(含两处污水直排屠宰点),拆除2处违章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与此同时,经主管市领导协调,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全市稳步推进生猪非法屠宰综合整治:一是制作并发放告知书,对生猪非法屠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进行告知,切实缓解可能引发的信访矛盾;二是对现有政府小型定点屠宰点进行适当改造提升,满足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需要,增加检疫力量确保肉质安全;三是筹建集生猪、牛、羊、家禽等屠宰为一体的大型定点屠宰场所,有效缓解检疫人员短缺、防止私宰滥屠现象“死灰复燃”。

【指导意义】

1.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不同违法主体实施的同类违法行为,属于同一行政机关监管范围的,原则上向该行政机关制发一份诉前类案检察建议,列明全部已调查核实的违法行为;但如果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各自不同监管范围的,可针对所涉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情形,分别制发检察建议。根据职权法定原则,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分工,各自只能行使与其职权相关的监管行为,当违法主体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行政监管法律规范,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时,为及时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就不同行政机关各自未依法履职的情形,分别发送检察建议,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协助配合义务的行政机关,也可视情制发检察建议,激活所有配套的行政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有效惩治违法行为。

2.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违法事实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打造亲历性办案模式。承办检察官应转“坐堂办案”为“一线办案”,主动摸排案件线索,亲历违法现场,综合运用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等现场调查方式方法,全面客观固定现场证据。在调查污染废水是否直排问题时,可采用有色试剂示踪法,确定污染废水是否排入周边水体。

3.针对办案中发现行政执法重点难点问题,可通过检察情况专报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反映。充分引起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努力为破解行政执法难题,加速推动行业综合治理,促进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上一篇: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依法履职案

下一篇:湖南省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岳阳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不依法履职案

推荐阅读
湘ICP备17007639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