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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磊:公益诉讼检察官出庭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1-05-31    点击: 次    来源:中国检察官    作者:时磊 - 小 + 大

时 磊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


摘  要:出庭履职是公益诉讼检察官的一项基本功,然而,许多公益诉讼检察官对此却十分陌生。从海南省检察机关诉中某公司等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中所呈现的问题和特点进行分析后可以看出,公益诉讼检察官出庭时要高度重视庭前会议,注重对鉴定意见的分析研究,加强与出庭鉴定人(或专家辅助人)沟通交流。在此基础上,要对整个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出庭预案,反复演练;庭审中集中精力,密切配合,灵活应对,确保诉讼目标的达成。

关键词:出庭履职 庭前会议 庭审 鉴定意见

全文

出庭履职是公益诉讼检察官的基本功,可以预见这也将会成为一项常态化的业务工作。然而,许多公益诉讼检察官对此却十分陌生。为探讨如何出庭并全面有效地履行出庭职责,达成诉讼目的,本文以海南省检察机关诉中某公司等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民事公益诉讼案为实证,简要分析公益诉讼检察官出庭应当把握的主要问题,以期为办案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永兴海洋检察室在 12345 平台发现,群众 11 次举报有运泥船在海口市美丽沙海域附近倾倒废物,并通过多次蹲点和无人机巡查,拍摄到船舶向海洋倾倒废物的行为。


(一)调查取证


经调查,2018年海南省海口浏某公司、中某公司及中某公司实际负责人陈某等以共同之故意,在无海洋倾废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废物倾倒于非政府指定的海洋倾废区域。在检察机关督促下,行政机关对中某公司及公司实际负责人陈某各处罚10万元。但行政处罚认定的非法倾废量1.5万m3 与事实不符。经查证, 中某公司海洋倾废量至少为 6.9万m3。经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华南所)鉴定,倾倒入海的为建筑垃圾,含有镉、汞、镍、铅、砷、铜等有害有毒物质,生态环境损害量化共计860万元。检察机关书面催告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启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该局回函称,因缺乏法律专业人才和诉讼经验,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履行公告程序后,以中某公司、陈某、浏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一审胜诉


2020年3月26 日,海口海事法院审理此案。针对三被告对鉴定意见、860 万的损害量化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等提出的质疑,出庭检察官和鉴定人一一进行了回应。海口海事法院当庭宣判,全部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维持


三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 年 8 月 13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官参加庭审活动,与出席法庭的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共同履职。2020 年 11 月 23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庭审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和特点分析


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呈现出不同的问题和特点,需要认真研判和对待。


(一)一审庭审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看,本案一审检察机关进行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庭审应对比较恰当,效果比较理想,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1. 要有效应对“答辩突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但本案被告一直到开庭时才向法庭提供答辩状,并且不是一次性提供,而是根据庭审的节奏陆续提供,检察机关仓促应对。被告“答辩突袭”容易打乱检察官庭审应对节奏,对法官的判断产生影响,为自己创造更为主动的庭审环境。在这样对抗激烈的庭审中,律师运用出庭诉讼技巧,积极履行出庭职责是可以理解的,对出庭检察官也有一定借鉴意义。但从出庭检察官这方看,针对被告的“答辩突袭”,应当在庭前解决,要求法官必须予以纠正。


2. 要防止被被告“带着走”。本案三被告聘请的律师久经庭审,谙熟庭审技巧,并且对案件每个细节十分熟悉,还聘请环保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逐条逐项地分析解读,从科学知识、法律依据、程序方法等全方位多角度查找可能存在的问题或漏洞,做到了情况了然于胸,这也是我们应当学习的地方。因此,刚开庭三被告的律师就接连发问,这种气势和氛围给检察官、出庭鉴定人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比如,被告律师对鉴定意见提出30多个专业性问题,但要求鉴定人只能回答“是”或“不是”,并不断重复强化他们的“专业性”提问,目的是以自己的“专业性”发问、质疑, 以及鉴定人的简单回答,来否定或弱化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这些出庭技巧和方式值得我们重视和思考。


3. 检察官要加强专业化知识的学习研究,做好与鉴定人或专家辅助人的充分沟通交流。本案是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案件,专业性比较强。庭审前,检察官认 真研习了海洋生态环境知识,并邀请海洋生态环境和 法律界的专家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质疑和问题进行了 反复研究,为庭审质证、辩论等提供了知识保障。但 检察官没有及时与出庭鉴定人围绕检察机关出庭举证、质证、辩论思路,特别是被告律师有可能提出的质疑与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再加上被告律师采取的 “答辩突袭”策略,检察官和鉴定人在庭审应对上还不够从容淡定。


(二)二审庭审的主要特点


因为有了一审的出庭经验,上下两级出庭检察官对二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判,同时与出庭鉴定人就一审出庭被告提出的 30 多个专业性问题进行逐个分析研究,制定了回应策略。二审时, 虽然被告律师还是沿用一审的庭审技巧,重点在 30 多个专业性问题上反复质疑发问,但检察官和鉴定人以更专业和通俗的语言将律师所谓的专业性提问和质疑一一给予科学合理的回应,庭审效果非常好。因此, 这里只简要分析与二审程序相关的特点:


1. 在席卡设置上,二审中有的法院对上下两级检察机关统一设置“检察机关”一张席卡;有的法院仅设一审检察机关即被上诉人的席卡,对上级检察机关不设置席卡。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庭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设置席卡是“上级检察机关”,与“被上诉人”的席卡一席居左并列。


2. 在庭审的权利上,有的法院仅让上级检察机关在质证、辩论结束后发表意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庭给予上级检察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发表了支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的出庭意见,还进行了法庭教育,效果良好。


3. 在出庭人数上,有的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58 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为由,限制两级检察机关出庭人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庭对两级检察机关的出庭人数没有限制。


4. 实践中,在鉴定人接受质证,回答对方当事人的质疑时,对于涉及到检察机关的问题,法庭往往以影响鉴定机构保持中立性为由,不准检察机关补充解疑,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庭在涉及到这方面问题时,准许检察机关补充解答对方当事人的质疑。


三、出庭应当重点把握的问题


从本案庭审的过程及其所呈现的问题和特点,结合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实践,公益诉讼检察官出庭时应当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高度重视庭前会议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


庭前会议尽管是由法庭主导举行的,但它是检察机关与法庭、被告及其他机关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掌握案件争议焦点以及被告对案件态度的重要途径和平台,是做好庭审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关键环节。因此, 检察官要高度关注,精心对待。


1. 准确记录和把握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5 条:(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因此,对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被告的答辩意见,对方对我方证据的异议、对方当事人和法官提出的问题及所表现的态度,都要认真记录。会后,组织出庭人员认真分析研究,逐条制定科学精准的应对方案。


2. 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解决存在的问题。应根据法官要求对庭前会议进行认真准备,不能随意应付。除提供材料外,更重要的是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认真分析,如果争议焦点不全面、不准确,要及时向法官提出。对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庭前义务,比如不提供答辩意见,要求法官督促对方提供或给予回应,防止对方“答辩突袭”。


3. 加强与法庭的协调沟通。一些问题在庭前会议上无法解决,对此要主动与法庭协调。特别是对于二审中上级检察机关的地位、在每个环节的作用,应当积极与法庭协商予以明确,一方面确保上级检察机关能够享有应当的庭审权利,另一方面能够增强检察机关出庭履职的合力。本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使上级检察机关在二审中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此外,检察机关也应当加强与被告的沟通交流,这是办案中一个短板,实践中大多数检察机关基本不与被告沟通交流。公益诉讼不同于私益诉讼,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的私利,与被告沟通交流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能够进一步掌握被告的态度及其他方面的情况;另一方面对被告进行释法说理,表明检察机关办案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益,促使被告尽早认识到自身行为对公益造成的损害,减少双方的对抗。


(二)认真研判庭审的发展与走向、制定庭审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这是庭前会议之后对庭审准备工作的深化、细化和精准化。


1. 认真查阅案卷,吃透案情,特别是对证据材料及细节要十分清楚,烂熟于心。需要补强证据的应及时补强。本案中有一个细节,被告律师提出既然取证人是从广州市来的,要求出示取证人到海南的机票或其它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官没阅卷或阅卷不细,细节掌握得不精准,庭审时就可能会较为被动。


2. 做好庭审的分析研判。要结合庭前会议,进一步全面分析研究案情,特别是重点把握好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两个重点环节,对出庭方案要进行反复推演修正,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予以指导, 力求做到万无一失。本案中,海南检察机关组织法律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专家对案件进行论证指导,一方面解决存在的疑难问题,指明了庭审的方向;另一方面使出庭人员做到心中有数,增强了信心。


3. 制定庭审预案,做好庭审模拟演练。这对大多数没有出庭经验的检察官来说非常有必要,实际效果非常好。笔者参加了一次庭审活动,审前除和出庭检察官一起分析庭审预案外,还精心组织了一次对抗性比较强的模拟庭审。这使得出庭检察官一方面熟悉了庭审的整个流程,发现了出庭应对存在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消减了紧张情绪,另一方面也掌握了一定的出庭技巧,消除了出庭经验的“白板”,增强了出庭的信心。此外,模拟庭审还有助于检察官发现庭审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修正完善。


(三)庭审中集中精力、密切协同,及时灵活地应对各种情况


1. 要集中精力参加庭审。庭前准备是基础,庭审有效应对是关键。对法官的询问、当事人的发言、本方检察官的回应都要认真听取,综合运用听、看、记、思、问等方法,努力把庭审每个过程、每个细节精准掌握,特别是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对方提出的疑问,要精准理解把握,及时与其他出庭人员进行交流,提醒质证、答辩需要注意的问题。


2. 出庭人员既要分工又要补台,是整体作战不是各自为战。庭审中,每个出庭人员在履行好自己职责的同时,也要认真参加庭审的每项活动,发现其他人员有不足之处要及时予以提醒、弥补。当前在出庭过程中,有的出庭检察官有分工,但合作补台做得不够好。负责举证质证的检察官在完成任务后,法庭辩论好像与己无关,使出庭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所有出庭人员都要注意发现对方当事人在举证、辩论中存在的漏洞,并及时交流提醒或补充,集中大家智慧做好庭审的应对工作。特别是在二审中,上级检察院针对下级检察院出庭人员在质证、答辩中没有回答到位及遗漏的问题,要精准补漏、补缺,抓住对方的弱点和漏洞进行精准回应。本案二审时,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两位出庭检察官在法庭辩论阶段补充的辩论意见, 精准回应了对方当事人的质疑, 补漏补强效果非常好。


3. 要灵活应对。比如法庭辩论时,要根据庭审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所提问题的变化,及时修正答辩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回应,不能一成不变地照念所准备的答辩稿。


4. 防止被律师“带着走”。本案检察官出庭表现总体不错,但如上文所述,在一审中也出现律师运用质辩技巧影响庭审节奏的情况,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我们出庭检察官值得学习的地方。法庭上律师有时会通过不断地质疑、否定、追问、激怒等方式影响检察官应对或法官审理的节奏,引导庭审向有利于被告方向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和专家辅助人要保持清醒头脑,控制好情绪,多思考、缓答复,把控好回答问题的节奏,只回答与本案专业知识领域有关的问题,对于假设性的或者对方强行要求按照其模式进行回答的问题,要认真思考,谨慎回答,或者及时向法庭提出,避免陷入被动。


(四)高度重视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以及相互之间的沟通交流


本案的鉴定意见是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华南所出具的,历时 9 个月。对于这一鉴定意见在法庭质证时,鉴定人一审、二审时均比较圆满地回答了对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因此,结合本案,有以下几点经验可供借鉴:


1. 一定要选择在司法行政部门注册的资质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一定要程序规范、科学有据,经得起法庭的质证和对方当事人的质疑。


2. 出庭的鉴定人一定要真正参与了鉴定,并且要有比较强的出庭应对能力。本案中三被告在开庭前都聘请了生态环境方面的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所提出的质疑十分专业。如果鉴定人没有真正参与鉴定,对鉴定意见不熟悉、专业知识不精、临时应变能力不强,则很难有效应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庭审效果也不会很好。如某市检察机关提起的河流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鉴定人只是挂名鉴定,事前对鉴定意见也没有研究,出庭接受质证时未能有效应对,造成对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强烈的质疑,成为被告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一个重要原因。


3. 检察机关一定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研究,发现问题要请鉴定机构及时修改弥补。特别是要与出庭的鉴定人事前进行反复沟通推演,确保检察机关与鉴定人在对方当事人质证时所表述的事实、观点和依据一致。


4. 本案还有一个重要启示,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但在本案还经受了如此严峻的考验。因此,对法律没有规定为证据种类的“专家意见”,要高度重视它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程序性。特别是对专家的资质、从事的领域、论证依据、意见形成过程等等一定要反复研究,因一些法庭本就对专家意见持谨慎态度,如果对上述内容不注重严谨性和规范性,在庭审中就会陷入被动。


总之,提高公益诉讼检察官出庭履职能力,重在实践锻炼,贵在学习研究。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应坚持在培训研究上下功夫,经常性地组织庭审观摩活动,同时加强学习研究和庭审演练,着力打造一支素质全面、能力过硬的公益诉讼检察队伍。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1年5月(经典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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