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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珊:非公益林被盗伐、滥伐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1-05-16    点击: 次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最高检 检答网 - 小 + 大

咨询类别:公益诉讼检察

  咨询内容:实践中,有的基层检察院对盗伐、滥伐公民个人所有的非公益林不纳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盗伐、滥伐集体所有或公民个人所有的非公益林刑事案件,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咨询人:湖南省中方县检察院 梁博则)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对盗伐、滥伐集体所有或公民个人所有的非公益林刑事案件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森林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外,都属国家所有。同时,集体所有或公民个人所有的林木和公益林一样属于我国的森林资源,盗伐、滥伐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同样可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其具有破坏生态资源,可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后果特性。

  解答专家王珊:1.关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依据该规定,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关于盗伐、滥伐非公益林是否属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根据《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重点问题”中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破坏资源类的案件范围规定中,并没有区分公益林和非公益林,也没有区分国家所有的森林、集体所有的森林、个人所有的林木。破坏资源的后果必须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最常见的是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生态主要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类型。因此,是否属于案件范围,不能仅仅依据森林和林木的属性进行判断,盗伐、滥伐非公益林造成上述后果的,可以将其列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办理。3.关于盗伐、滥伐非公益林损害后果及数额的确定。《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重点问题”明确了损害结果及数额的确定方法,即造成破坏生态结果的案件通常采取鉴定、评估的方式确定生态遭受破坏的程度。如果经鉴定、评估,能证明盗伐、滥伐非公益林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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