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益诉讼案例库 > 典型案例 > 最高检典型案例 > 文章 当前位置: 最高检典型案例 > 文章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源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2-24    点击: 次    来源:聚焦“三农”领域,主动服务乡村振兴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源地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饮用水源地保护 服务精准脱贫与污染防治攻坚战  


【要旨】


对于扶贫项目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隐患的问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办案中,不搞一律关停、搬迁等“一刀切”做法,既消除饮用水源地污染隐患,又确保贫困户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实现了服务精准脱贫攻坚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双重保障。


【基本案情】


兴文县毓秀苗族乡迎春村一组的毓秀河饮用水源地是周边3000余名群众的饮用水保障。在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有四川省级财政资产扶贫试点项目——毓秀苗乡林下散养黑猪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合作社的养殖场有65户社员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养殖场主要经营“满山跑”林下散养黑猪,年均出栏黑猪400头以上,每年能为每户贫困户增加收入12万元。因该养殖场存在干湿分离不到位、雨污分流不彻底、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不规范、散养场地围栏破损等问题,对毓秀河饮用水源形成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毓秀苗族乡迎春村是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文县院”)的对口帮扶贫困村。2018年6月,兴文县院开展对口扶贫时,发现位于毓秀苗族乡迎春村一组的合作社养殖场存在污染问题,决定立案调查。经实地勘查、询问相关人员后查明,合作社的养殖场及散养场地均在毓秀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违反相关规定。合作社虽修建有雨污分流沟等污水处理设施,但仍对饮用水源产生安全隐患。县环保局、水务局和毓秀苗族乡人民政府履职监管不到位。  


2018年9月11日,兴文县院依法向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和毓秀苗族乡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源安全。考虑到合作社养殖场是扶贫项目,无论是搬迁,还是停业,都会对65名贫困户的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拖缓毓秀苗族乡脱贫工作进度。兴文县院多次与县水务局、县环保局、毓秀苗族乡人民政府召开座谈会,提出采取上移取水口的方式保护饮用水源以确保65户贫困户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的建议,得到行政机关的一致认同。


县水务局、县环保局、毓秀苗族乡人民政府利用新建集镇供水项目契机共同争取财政资金30万元,将饮用水取水点上移1公里,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源不再因合作社养殖污染而受影响。同时兴文县人民政府将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从迎春村一组调整为迎春村四组。县环保局牵头成立合作社养殖污染整改领导小组全面整治合作社养殖污染问题,县水务局为毓秀苗族乡新建了集镇供水站,确保了毓秀苗族乡3000多名群众饮用水安全。


2018年底,毓秀苗族乡迎春村实现脱贫摘帽。2019年3月5日,兴文县院经实地回访调查,确认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源存在的污染隐患已全面消除。


【典型意义】


四川是全国脱贫攻坚任务最重的省份之一,是全国脱贫攻坚的主战场。兴文县位于四川四大连片特困地区之一的乌蒙山区。针对扶贫项目存在污染饮用水源地的问题,兴文县院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思维。在督促治理合作社养殖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地的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合法权益出发,推动行政机关采取将取水点上移1公里的方式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避免65名贫困户的生产生活因养殖场搬迁、关停而受到影响,确保脱贫攻坚工作顺利进行,体现了司法温度和检察担当。

上一篇:江西省鹰潭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农村饮用水安全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下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推荐阅读
湘ICP备17007639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