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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诉周克召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7-06-3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基本案情:20124月,周克召经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在郧西县城关镇红庙村经营日用百货和散装食品。2014年初至20155月,周克召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的情况下多次以低于郧西县盐业专营价格从周协桥处购进大量规格为350/袋(批号B20141222A4B)、500/袋(批号CZ201401020)和100/袋(无批号)包装的假冒云鹤牌精致碘盐,批发给个体工商户王佑斌、周绍立、兰银德等人销售及用于自己商店零售。20155月,郧西县盐务管理局在开展全省盐业市场统一检查行动中,在郧西县城关镇红庙村、王家坪社区部分商店经营户、居民家中发现疑似假冒云鹤牌精致碘盐。经湖北省云鹤盐业包装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云鹤牌食用盐为假冒云鹤注册商标产品。2015910日,郧西县公安局委托十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从王佑斌、周绍立、兰银德处扣押的假冒云鹤牌精致碘盐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碘含量为零,氯化钠低于标准要求,均为不合格产品。201625日,周克召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周克召共计购进并销售假冒云鹤牌食盐34.07吨,案发后被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盐务管理局扣押收回12.447吨,经销售后流入市场未收回的假冒食盐有21.623吨。郧西县是湖北省碘缺乏病分布地区,根据郧西县疾控中心和湖北医药学院专家意见,长期食用缺碘食盐,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源性疾病。

诉前程序:20161011日,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周克召销售假冒碘盐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既未书面回复也未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2016125日,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克召消除危险,收回由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并依法处置,消除食品安全隐患;2、判令被告周克召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17328日,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当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道歉,服从判决不上诉。

案件意义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本案中,流入市场的假冒碘盐未及时收回,数量大,涉及范围广、人口多,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回其已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并交由盐业部门处置,既能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要求被告通过媒介向社会大众公开赔礼道歉,能够对其他社会主体产生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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