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益诉讼案例库 > 典型案例 > 最高检典型案例 > 文章 当前位置: 最高检典型案例 > 文章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7-06-3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基本案情: 2013427日,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鸿顺公司)因偷排废水、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等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查处。201445日至6日,鸿顺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600吨排入苏北堤河。2015224日至25日,该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2000吨直接排入苏北堤河。

诉前程序:201582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鸿顺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线索,遂立案进行调查,后于2015925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先行批准并层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要求,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应当督促、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我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三家社会组织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但三家社会组织均以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为由未能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20151222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641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职务,鸿顺公司的代理人当庭发表了代理意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公益诉讼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01642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鸿顺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鸿顺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益诉讼人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案件受理费14320元,由鸿顺公司负担。201612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鸿顺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公益诉讼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鸿顺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的触动很大,在今后的工作中将高度重视环保设施的投入,切实保障环保设施的有效运行,自觉接受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旁听群众认为,此次庭审激发了社会公众的环保热情,增强了社会公众自觉维护生态环境的现代公民意识。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检察日报、新华日报等20余家媒体现场进行了采访报道。

上一篇: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诉永登县农林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下一篇: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诉周克召民事公益诉讼案

推荐阅读
湘ICP备17007639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