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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诉福清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7-06-3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基本案情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4723日,经福清市人民政府批准,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交易方式出让2014工业挂-1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4821日,源华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华公司)竞得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总价为人民币2731.887万元。同日,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融地工业挂牌 [2014]05号《成交确认书》,要求竞得人源华公司应当在挂牌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60%支付预付款,剩余出让金应在30日内交清;未按时支付的,每迟延一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迟延支付时间超过60日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应按竞得土地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在挂牌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截止起诉前,该公司仅缴纳出让金人民币456万元,尚欠2275.887万元未缴纳,且至今未与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宗拍卖土地已被源华公司实际使用,并未经审批即已在该地块上搭建了厂房。

诉前程序:2016413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向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尽快收回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家利益。2016523日,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函复称:该局已向源华公司发出《催收土地出让金通知书》,因该公司贷款未获批资金困难,至今尚未缴纳。此后,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未再采取具体措施催缴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涉案土地也未收回,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20161110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61229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确认被告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对2014工业挂-11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意义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和征收土地出让金的行政机关,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土地政策,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仅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也不利于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职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在案件判决后,举一反三,对类似案例进行梳理,依法积极履职,挽回国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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