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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诉姚某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12-1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固废污染  提前介入  综合治理

【要旨】

对以层层转包方式违法倾倒工业固废的行为,依法追究固废直接倾倒人、中介人和未尽法定污染防治责任的固废产生企业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对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事实固定证据。推动行政机关出台工业固废处置管理规定,促进相关领域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日晚,嘉兴市嘉善县至秀洲区太浦河红旗塘河道发生严重污染,水体呈暗红色,浊度及总磷均超出正常指标数倍。经调查查明:2015年以来,工业污泥处置中介人姚某某、夏某某、陆某某、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联系嘉兴某织造有限公司等5家污泥产生企业,将取得的全部或部分污泥通过层层转包的方式交由明知无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胥某某处置。胥某某组织方某某、段某某等人将2739余吨工业污泥分多次偷倒入红旗塘嘉善至秀洲段水域。经鉴定,倾倒的工业污泥为“有毒”或“有害”物质,共造成各类损失达560余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污染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程序,并将线索移送给检察机关。2017年12月14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抽调两级院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提前介入该案,指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污泥产生企业是否依法处置固体废物、倾倒的污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方面开展调查取证。2018年6月,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秀洲区院)对本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在《检察日报》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期间,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反馈或提起公益诉讼。

2018年10月12日,秀洲区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8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并诉请判令各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污泥倾倒造成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应急监测和检测费用、为防止污染扩大所产生的紧急措施费用、对倾倒的污泥进行清理、运输、处置费用和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560余万元,各污泥产生企业在责任范围内分别与姚某某、胥某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27日,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8名自然人被告一年十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5月11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除因一污泥产生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其以确认之诉改判外,其余部分均维持原判。截止目前,各责任主体已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合计2281258.75元,其余赔偿费用法院正在强制执行中。同时,秀洲区院针对本案涉及的工业固废处置问题,积极与当地生态环保部门开展协作,共同推动当地政府出台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管理办法,促进了该区工业固废产生企业的行业治理。

【典型意义】

涉案受污染的太浦河红旗塘河道流经苏浙沪三省市,沟通太湖与黄浦江,是太湖流域向下游地区供水的骨干河道,生态意义非常重要。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严厉打击违法倾倒工业固废行为,保护了相关水域的生态安全。该案也为层层转包式的固废倾倒案件如何确定直接倾倒者、中介人及固废产生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办案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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